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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精细化的制度供给 公共安全体系中的食药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月4日 医药经济报
     食品药品安全具有与其他公共安全领域所不同的复杂性,这源于其任务特点与其他公共安全领域具有较大的差异。

    在其他公共安全领域,任务的核心是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件”的控制,例如控制影响稳定的社会治安事件,积极应对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的自然灾害等等。在这一情况下,政府需要迅速控制某一“危险情景”,任务的核心是短时间内的组织动员,并不需要考虑相关行为的长远影响,也不需要非常审慎地权衡各种因素。概言之,它们属于应急管理的范畴,对精细化要求不高。

    与此不同,食品药品监管属于比应急管理更为前端的风险管理的范畴,它需兼顾长期与近期,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综合衡量技术可行性和公众心理期待,考虑大量系统性因素。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对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要求更高。

    由于体制的特点,我国行政管理体系组织动员能力强,这种体制优势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事件的事后应对等应急管理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处于推进阶段,精细化管理的能力相对薄弱。将食品药品纳入公共安全体系,意味着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在这一领域推进制度的精细化建设。

    首先,应食品药品产业链条长,风险隐患点多的特点,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细化分工,形成责任明确、制度规范、操作标准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确保责任明确和责任追究机制顺畅是关键。对于企业,在严格其责任的同时,要完善追责机制,通过及时地追责加大违法成本,倒逼其自动遵守各项监管规范;对于政府,既要厘清部门责任,又要落实各级政府的整体责任,形成整体上任务清晰、相关部门分工合理和跨部门协调联动顺畅的公共安全整体责任制度。通过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整合。

    其次,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社会多重影响的复杂性,建立规范的决策体系。未来需要进一步建构能够促进专家与民众、技术判断与价值选择有效对话的制度。一方面,建构开放透明的决策程序确保各利益攸关方就不确定问题充分沟通、商谈;另一方面,确保通过法定程序得出的监管结论不轻易变动,形成稳定的预期。, http://www.100md.com(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