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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药物追溯体系国际现状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新年伊始,“追溯体系”俨然成为热词。春节刚刚开工的2月20日,CFDA就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公告暂停药品电子监管,或改为可追溯体系。同日,CFDA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其中亦强调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将“药品电子管管系统”的表述改为“药品追溯系统”。

    其实,在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对食品、药品等追溯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要求,并立下目标,力求到2020年完善追溯体系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健全法规制度。

    由此看来,建立健全药品跟踪追溯体系将是“十三五”医改的一大重要任务。为此,笔者对国际药物跟踪与追溯系统现状,特别是对体系成熟的美国和欧盟的现行成果进行了探讨分析。

    [全球]

    欧美最健全完善,其余未有成熟体系

    放眼国际,早在20世纪9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探索建立追溯制度来推进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美国、欧盟多国是较早开展药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国家和地区,其已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组织执行机构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为健全完善的。这种以预防、控制和追溯为特征的药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可使药品安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受到全程监控。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大都尚未形成较成熟的药品追溯体系。即便是药品安全监管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的日本和澳大利亚,目前也更多的是通过药物监测系统中的药品上市后安全信息收集、药物警戒与召回等环节来实现安全追踪。

    其中,日本现已有成熟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可极大程度防止食品事故发生,并具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产地、生产加工和物流等信息查询的能力。当食品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流通渠道记录迅速地回收同批食品,查究事故原因,调整现有流通渠道,让食品绕过有问题的节点继续流通,确保其他食品流通渠道的安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扩大。未来,不排除该国将此系统的运行方式与药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形成药品独有的追溯体系。

    [美国]

    SNI跟踪与追溯处方药供应链

    对于药品安全与风险管理,FDA在2005年就发布了3个相关指南文件,对已上市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一是上市的风险评估(前期市场准则);二是药物警戒和流行病学评价(风险管理在药品上市后的规范做法);三是风险最小化行动计划和应用程序。其中,常用的上市后风险最小化措施就包括药品信息的追踪。

    早在1988年,美国制定了《处方药营销法案》(PDMA),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记录药品来源和销售去向。但由于这种记录方法存在漏洞,造假较容易,可靠性不高。因此,FDA决定采用RFID技术。

    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技术,通过无线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可实现全球范围内物品的跟踪和信息的共享,从而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全过程跟踪,其也称为药品电子谱系。

    FDA对该技术寄予厚望。药品电子谱系能够记录药品历次交易时间、交易方名称、交易地址等药品谱系信息,满足谱系要求的电子文档及其系统。

    一物一码

    2007年9月,美国现行《食品药品管理修正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s Act,FDAAA)颁布实施,其中913部分创建了《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的505D部分,这部分内容要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在FDAAA颁布日期起30个月内(即2010年3月前),制定一个适用于处方药生产商与分装商的SNI(应用于处方药跟踪与追溯系统的标准化数码标识,standardized numerical identification,SNI),对处方药进行识别、验证、确认、跟踪以及追溯,用于分装的SNI应能与用于生产的SNI进行链接,并且应与相关国际公认标准相一致。

    2011年2月15日,FDA召开了关于处方药跟踪与追溯系统的公众研讨会,对SNI的应用进行了初次介绍。SNI是一套序列化的国家药品编码(serialized National Drug Code,sNDC)。sNDC由美国《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207部分阐述的“国家药品编码”(National Drug Code,简称NDC)组成,是一组独有的序列号,由标签编码、药品编码、包装编码共10个字符组成。NDC由每个独立包装的生产商或分装商生成,可保证一物一码,并以条形码的形式印刷在药品包装上。

    兼容国际标准

    如今,美国大多数的处方药包装已含有NDC。NDC的标签编码包含生产商与分销商信息,药品编码包含药品特性、剂型、配置等信息,包装编码包含药品包装尺寸与类型信息。在NDC的基础上加上一组不超过20个字符的数字序列所形成的sNDC(SNI),可链接到包含药品批号、有效期、分销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药品标识的数据库中,这样便能作为识别处方药包装的方法,进而有助于验证、跟踪与追溯药品。SNI允许制造商或分包商为每个药品包装分配序列号,与NDC组合可形成独有标识,并且能够支持数以亿计上市药品的SNI不重复。

    采用sNDC作为大多数处方药的SNI,还要满足FDCA的505D(b)(2)中部分关于“SNI应统一、可行,可在国际范围内认可”的要求。据FDA介绍,sNDC可与GTIN实现兼容,可创造出一个序列化的GTIN(sGTIN)。GTIN是由国际标准1(Globe standard 1,简称GS1)建立的药品标识全球标准,GS1是以协商一致为基础、非盈利性的国际标准组织,GS1系统是世界上最被广泛使用的供应链标准系统。GTIN可被用于整个供应链包装的独有标识。

    提高供应链透明度

    对于适用于药店或其他药品售货机的零售商来讲,处方药包装是生产商或分装商在进行州际贸易时的最小单位。如果生产商的最小市售包装单位是6盒药品,那么一个SNI就为装有6盒药品的容器包装的标识。单盒药品不需要SNI,生产商通过使用序列化软件序列化NDC,自动生成sNDC(SNI),然后运用存储追踪与追溯信息的数据软件,记录SNI与药品信息,并通过数据载体技术(RFID、二维条码等)将装有6盒药品容器包装上的SNI与存储追踪和追溯信息数据库中的药品信息进行链接。

    当装有6盒药品的容器到达一级分销商时,一级分销商通过标签扫描器扫描SNI标签以及运用可追溯与验证软件跟踪药品,验证SNI与供应链参与者合法与否。然后运用存储追踪与追溯信息的数据软件,记录SNI与交易信息。到达分包装商时,在进行一轮类似的验证后,分包装商要打开容器单独销售每盒药品,其不但要确保每盒药品都有合适的标签,同时还要确保每盒药品新包装上必须有一个独有的SNI。分包装商通过使用序列化软件序列化NDC,自动生成SNI,然后运用存储追踪与追溯信息的数据软件,记录SNI与药品信息。

    分包装商还要将每盒药品包装的SNI与生产商的6盒药品容器包装的SNI相连,这样就能查询到关于此药品分装之前的任何信息。当单盒药品到达二级分销商时,其执行程序与一级分销商类似。当单盒药品到达药房时,药房工作人员也要进行与一、二分销商类似的工作。

    通过层层核验,此系统可大幅度改善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与问责制,预防伪造药品、转移药品、被盗药品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进入药品供应链;在药品不应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执行逆向物流(例如召回,药品缺陷等),通过收集药品位置与持有人信息,使召回变得更快更容易;可确定药品何时进入供应链、何时离开供应链的替换时间,从而与供应链合作伙伴达成更好的沟通。

    [欧盟]

    低成本“配药点验证”成效良好

    2011年7月,《欧盟反伪造药品指令》(The EU Falsified Medicines Directive,DIRECTIVE2011/62/EU)通过,明确要求欧盟境内流通的每一份药品建立“可供验证其真实性”的安全档案,并建立一个欧盟国家通行的数据库,储存药品安全信息。该法案为欧洲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欧洲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利用“二维矩阵码”对单件药品进行赋码,采用“配药点验证”模式,通过强制实行发药前监管码信息验证,以实现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及流向追溯的系统。运行多年,该模式在欧洲各国受到广泛认可,目前在各国已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电子监管系统通行欧洲

    起初,欧洲多国各自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编码标准。其中,英国以及许多中欧、东欧国家采用的是国际公认的EAN代码,该代码由各国的GS1s分部机构管理;包括瑞士在内的多数北欧国家则使用由北欧物品编码局(Nordic article number office)统一管理的Nordisk Vare码;另一些欧洲国家则构建了本国独有的编码结构。此外,各国要求的编码放置方式也不尽相同,为符合欧洲各国的编码要求,不得不在其药品包装上粘贴或印刷6~7种不同的药品编码,这增加了制造成本并加大了追溯难度。

    因此,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nd Associations,EFPIA)于2006年2月着手建立一套在欧洲范围内通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即欧洲药品验证系统(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System,EMVS)。基于成本-效益最大化的理念,EMVS选择国际通用的二维矩阵码(2D Data Matrix Code)作为其信息载体,采用“配药点验证”(Point-of-Dispense Verification)的运行方法,由药品供应系统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管理。

    欧盟于2008年9月成立了专门的EMVS系统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欧洲药房联盟(PGEU)和欧洲药品批发企业联盟(GIRP)作为正式成员,欧洲仿制药商联盟(EGA)作为观察员,4个机构共同组成。各机构分别代表原研药商、药房、药品批发企业和仿制药商的利益,共同对EMVS的推行事宜进行指导和决策。相对均衡的机构设置,有效平衡了各大集团的利益,有利于药品电子监管制度的积极推行。

    此外,在EMV系统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欧盟还将建立欧洲药品验证组织(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Organisation,EMVO)。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管理欧洲药品编码中心(the European hub)。欧洲药品编码中心是药品生产商和平行进口商的数据传输门户,欧盟境内所有生产商和平行进口商统一通过该中心上传或验证药品信息;其下接若干国家系统或国家蓝图系统。

    药品生产商必须在药品出厂前将储存药品信息的二维矩阵码印在每盒药品的次级包装上,即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上。根据《欧洲药品包装编码指南》(European Pack Coding Guidelines Specification),二维矩阵码编码结构必须符合GS1标准,并包含下列药品信息:该药品的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GTIN)、药品序列号、药品过期日和药品批次。其中,药品序列号是电子监管系统识别药品的重要标识,要求互不重复。此外,为防止造假者按规律推算药品序列号,其生成过程完全随机,且须在药品超过保质期7年后其序列号才能被重复使用。赋码完成后,生产商需要通过扫描条码完成药品与序列号的相互关联,并将编码信息发送至欧洲药品编码中心数据库。

    药品供应链中的其他参与者(如批发商)在取得系统认可后,可自愿在任何时候通过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矩阵码发出验证请求,以确认药品信息。另外,EMVS指导委员会计划在EMVS系统运行的第二阶段,由药品分销商通过已有数据交换网络添加相关信息,进而建立药品全程追踪系统。

    以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为主的药品销售商在追溯系统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根据《欧洲药品验证系统实施阶段信息传输要求》(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System -Implementation Phase: Request for Information)的规定,药剂师在发售药品前,须先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矩阵码。经扫描,系统会将检测到的药品信息与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相对比。如果扫描到矩阵码中的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相符,并且满足其他标准(如“药品在保质期内”和“药品不在召回范围内”),药剂师可将药品发售给患者,此数据库中的药品状态自动改为“已发售”。如果扫描到矩阵码中的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不相符(如显示“数据库中不存在该序列号”)或者该序列号所代表的药品状态为“已发售”,则说明该药品有可能是假药。这时,药剂师应拒绝将该药品发售给患者。此后,系统会自动向该药品的制造商发出假药警报。

    低成本、高效率、易推行

    与美国不同,欧洲境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过高的运行成本将成为推行药品电子验证系统的巨大阻力。而“配药点验证”模式并不对药品进行全程追踪,而是先由生产企业对药品进行赋码,再由药剂师在销售前对药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省去了批发商验证环节。

    成本低、效率高、推行较容易,符合欧洲药品安全监管执行的实际特征。除国家资金投入外,仅生产商和零售商需要为该制度的实施投入资金,流通企业尚无需投入。

    为确保欧洲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能有效保障用药安全,EMVS指导委员会在斯德哥尔摩试点中对该系统的上述两项功能进行了测评。该测评分别将数据库内不存在的药品(代表假药)、需召回的药品和过期药品三种问题药品投入到供应链中,每种各250份。EMVS系统准确无误地检测出三种各250份问题药品,检测准确度均为100%。

    此外,在检测到假药后,EMVS系统能准确向代表生产商的终端发送伪造药品警报信息;在检测到待召回药品和过期药品后也能及时向药剂师发出警报,提醒药剂师勿将药品发售给患者。EMVS具有较好的实施效益,该系统在假药、待召回药品和过期药品检测方面极高的准确率和灵敏度,可为该系统的全面推广和药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吴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