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有法可依的开放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1日即将结束征求意见,本征求意见稿出台个人认为不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全面放开,而是填补这个特殊业务的一些监管真空,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使用在法律上的明确规范,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在不少从业者有些头脑发热的时候,笔者更愿意来点冷思考,因为“冲动是魔鬼”。细读征求意见稿,与其说是放开,个人更倾向理解为“有法可依的开放”。
有法可依的开放
总则第三条,明确界定中药配方颗粒只能供临床“冲服使用”(口服用药),属于处方药,在临床只是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中药饮片。这是因为传统饮片相比中药配方颗粒,可为临床应用提供更多的选择。
例如:中医用药讲究药性配伍。这种配伍对于某些复方来讲并不是简单的“药性勾兑”,更不是现代药学对单味中药解读后的简单“药理药效的勾兑”,而是群药共煎过程中,水利万物“阴阳五行相生相克”的糅合、融合。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中药饮片都适合于或需要制成颗粒。首先,中药汤剂只是中医临床用药的形式之一。《神农本草经》有“药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煮者,宜酒渍者,宜膏煎者……并随药性,不得违越”的古训。作为从业者,一定要切记在心,根据临床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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