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秋毫防“病从口入”
【阅读提示】 吃, 是关乎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而疾病是群众健康的重要危害因素,“病从口入”的谚语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 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 杨连
■食品篇
“临界食品”可卖但需提醒 日前,李先生在某便民超市见到一种酸奶搞“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就买了一箱。 回家仔细一看再有几天就过期了,可李先生一家一个月都喝不完。 李先生来到销售的便民超市要求退货, 超市回答无质量问题是不能退货的;没注意保质期是你们的责任。 商家的说法对吗?
“商家的说法是错误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退货。 ”针对此事,市食药监局相关人员表示, 商家出售“临界食品”,负有特别提示义务。 商场可以对“临界食品”进行促销处理,但必须应当做到两点:一是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二是向消费者做醒目提示。 未尽提示义务的,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保质期内食品变质要查验 去年11月底, 杨女士提前两天为母亲购买了生日蛋糕,放于室外阴凉处。 两天后打开盒子一看,蛋糕一侧长出一小片灰毛毛,杨女士立即到蛋糕店里要求更换或退货。
据介绍,国家规定的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保质期的意义一是保证食品在规定的期限内质量安全;二是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出售。 在此提醒,杨女士所购买的生日蛋糕保质期一般都很短,并且应该在低温下保存,以免发生变质。 借此机会告知广大消费者,一般厂家生产食品都在保质期内,很少出现变质情况,但是在运输、储存等环节,也会出现部分变质情况,所以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有包装的食品时, 还应详细看一下包装袋内的实物,防止出现纠纷。
销售劣质食品需赔偿 董女士去一家超市购买奶粉,赶上让利促销,就一次买了10袋奶粉。 女儿吃过此奶粉没几日,就开始腹泻,董女士为女儿治病花了800余元医疗费。 后经有关部门检验,此奶粉为过期劣质奶粉。 董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针对劣质食品造成损害如何赔偿等问题,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
商家以次充好,以过期劣质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属于欺诈行为,还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所以,董女士可以要求超市按购买奶粉价款一定数额赔偿,如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权益。
■药品篇 公众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保存好发票等购买凭证,在使用药品时应尽量保持外包装的完整。 如怀疑药品可能是假劣药品,应第一时间向购买药品药店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时应附上购买凭证及怀疑药品,并准确提供联系方式,以确保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人员可以及时向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及反馈结果。
假药劣药需认清 什么是假药, 什么情况下按假药论处?
根据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什么是劣药, 什么情况下按劣药论处?
根据有关规定,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主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正确识别避免受骗 在此,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正确识别假、劣药品,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标签是否齐全:购买整瓶、整盒的药品, 要先看标签印刷得是否正规、项目是否齐全。 国家规定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注册商标、 批准文号、药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企业。其中商标和批准文号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或印刷得不规范,即可视为假药。
查看有效期及药品外观:无论针、片、丸、粉和水、酊剂以及药材, 凡见有发霉、潮解、结块或有异臭、异味、片剂色泽不一致者,即可视为劣药。标签上都印有效期,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也可视为劣药。
不从非法途径购药:游医和地摊药贩等人为了赚钱,大都使用“奉送”或“无效退款”等骗术卖假药;街头墙上张贴的广告,吹虚所谓“祖传秘方”、“包治”某种疾病的药,一定程度上都是假药。
处理过期药品 许多过期药品如果误服还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在此提醒,判断药品是否变质,可通过看外观、闻气味和尝味道来检查。如果药片出现裂片、斑点、变色、变形、发粘、发霉等现象;糖衣片出现褪色、花斑则不宜食用, 应采取正确方式方法处理过期药物。
自己处理过期药:口服片剂、颗粒剂、滴丸剂等过期药,不要整瓶或整盒扔掉,先捣碎,然后混着生活垃圾一起处理。胶囊需溶于热水中,等到融化后, 再将稀释后的液体倒入下水道冲走。眼药水、口服液等液体药物,把液体分别倒入下水道冲走,不要混杂。眼药膏等膏状药物,挤出来收集在信封内,封好后丢弃。喷雾剂药品在户外空气流通较好的地方,避免接触明火,彻底排空丢掉。如果有抗菌、抗癌药、治疗血液科疾病的药物,比较危险,最好送到医院或者医药公司处理。
在此, 相关专家建议应从制度上“处理”过期药。 首先应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 确保药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可分批在医院、药店、卫生服务站等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 制定回收、登记、保存、销毁过期药品等统一的办法。其次,从源头上减少个人剩余药品数量, 一些家庭剩余药品的源头就是医生多开、乱开药,建议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公费医疗人员的开药量要加以限制,避免大药方,同时鼓励药店探索对于大包装、 大剂量药品分拆零售的模式。
■用药指南
细读药品说明书很重要 药品说明书是医生和病人用药的依据, 它记载了大量已经发现的安全性信息。 因此,对说明书有严格的要求, 其内容应能保证医生和病人按说明书用药,一般不会发生问题……日前,就一些群众口服药物时不按药品说明书服用事宜, 市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主任张存亮从专业角度上给出指导意见。
张存亮举例说, 前几年某产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收载欠全, 虽然病人发现了不良反应, 也曾怀疑与用药有关, 由于查看说明书后未找到此不良反应, 病人继续使用,以至发展到情况严重,并引起诉讼,最后药厂败诉,以赔款告终。 所以对药品说明书必须有严格要求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在此提醒, 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剂量一般是指18—60岁的成年人一次用药平均用量或用量范围, 低于这个量就可能没有疗效, 超过这个量就可能引起毒性反应。 在这个合理量范围内, 适当提高剂量可能会提高疗效,但不是绝对的。 杨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