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原则重构(1)
◆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取得初步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模式和保障制度、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加以明确规定,以促进农村医疗事业的稳定运行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保障制度 原则重构 实践归结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其它领域的立法进程相比,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滞后,特别在农村医疗保障的政府职能、资金筹集方式、法律实施与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英国是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相关法律,1964年又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日本农村的“国民健康保险”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健全的法制体系,早在1958年12月就通过了《国民医疗保险法》。泰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2001年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于2002年又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赋予了“30铢计划”的权威性。通过总结域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说明,必须运用高层次的立法来扫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存的一系列障碍。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考量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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