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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30岁不许生育”折射违法任性
http://www.100md.com 2016年6月7日 健康报
     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可苏州市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女性生育权受到法律保护,何时怀孕产子,女员工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容不得他人干涉,企业更无权决定女性何时生育。企业作出“未满30岁不允许生孩子”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是违法的任性。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作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从科学角度出发,30岁后属于“过度晚婚晚育”,该规定有悖科学,不利于女性健康。据科学研究表明,乳腺增生在30岁至50岁的中青年妇女中最为常见,年龄较大且未婚、没有生过孩子或精神抑郁的女性,容易患上这种疾病。长期不孕不育也是子宫内膜癌和卵巢癌的危险因素,会出现各种流产先兆,对母体及胎儿都有极大影响,女性的生育能力就会下降,怀孕几率小、流产风险高,还容易患上妇科疾病,增加肿瘤的发生率。

    此外,该规定还涉嫌女性就业歧视。就业权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企业讲求效益最大化本身没错,女性生育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隐形成本负担,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女性生育权不能因为企业追逐眼前利益而被无情剥夺。企业应尽社会的“有限责任”,而不是用霸王条款来卸包袱,搞责任转嫁。一个社会把就业的大门对妇女关闭,它能否因此保证效率尚且存疑,而它将因此丧失公平却是必定无疑了。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