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如今卖房谁说了算
无奈之下,我想向张某的前妻追讨,请问这样可以吗?
济阳 李明明
李女士:
您好。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如打伤或撞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情况,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争议。
您的这笔侵权之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具体到您的情况,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是张某个人行为所致,其妻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张某侵害您的人格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使家庭走向破碎。
因此,应当认定这笔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张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婚姻破裂后,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了前妻,这部分财产应该先用来偿还您的这笔侵权之债,所以张某的前妻需要把这部分钱还给您。
高空坠物砸伤父亲 谁来赔偿损失
一周前的傍晚,我父亲在小区散步,高处突然坠落一个物体,父亲躲避不及被砸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我找到物业管理人员,他们说这种情况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因为是傍晚,小区里的摄像头也看不清楚是从哪里落下来的。
我报了警。坠落物是个很普通的小花盆,警察表示花盆上信息太少,无法确定是谁家的,也无法判断是谁扔的。这栋居民楼有26层,那个时间差不多都在家,现在没有人出来承认。
请问,我应该找谁负这个责任呢?如果找不到抛花盆的人,是这栋楼里的人一块赔偿、物业赔偿,还是我们自己承担呢?
威海 韩文金
韩老师:
您好。首先,您将共同危险行为与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问题混淆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在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确定了具体加害人的情况,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举例说明,如果这次事件是每一层楼上都抛出一个小花盆而不能确定砸伤受害人的是哪一个,则每一层住户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您说的情况来看,此种情况属于侵权责任中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能够判断一楼住户不可能是侵害人,因此二楼以上的住户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否则都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但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侵权人只有一个,其他人属于无辜牵连,是给予补偿不是承担责任,因此此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 百拇医药(周璇)
济阳 李明明
李女士:
您好。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如打伤或撞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情况,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争议。
您的这笔侵权之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具体到您的情况,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是张某个人行为所致,其妻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张某侵害您的人格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使家庭走向破碎。
因此,应当认定这笔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张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婚姻破裂后,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了前妻,这部分财产应该先用来偿还您的这笔侵权之债,所以张某的前妻需要把这部分钱还给您。
高空坠物砸伤父亲 谁来赔偿损失
一周前的傍晚,我父亲在小区散步,高处突然坠落一个物体,父亲躲避不及被砸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我找到物业管理人员,他们说这种情况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因为是傍晚,小区里的摄像头也看不清楚是从哪里落下来的。
我报了警。坠落物是个很普通的小花盆,警察表示花盆上信息太少,无法确定是谁家的,也无法判断是谁扔的。这栋居民楼有26层,那个时间差不多都在家,现在没有人出来承认。
请问,我应该找谁负这个责任呢?如果找不到抛花盆的人,是这栋楼里的人一块赔偿、物业赔偿,还是我们自己承担呢?
威海 韩文金
韩老师:
您好。首先,您将共同危险行为与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问题混淆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在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确定了具体加害人的情况,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举例说明,如果这次事件是每一层楼上都抛出一个小花盆而不能确定砸伤受害人的是哪一个,则每一层住户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您说的情况来看,此种情况属于侵权责任中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能够判断一楼住户不可能是侵害人,因此二楼以上的住户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否则都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但应该注意的是,实际侵权人只有一个,其他人属于无辜牵连,是给予补偿不是承担责任,因此此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 百拇医药(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