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如今卖房谁说了算
上个月,我老公竟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和家人都不同意。过了一周,我老公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妻子无法生育。
请问,妻子不能生育,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吗?虽然做了手术,但是现在我还需要化疗,如果离婚,老公还能支付我的医药费吗?
济南 任青
任女士:
您好。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把不能生育作为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支付,即使离婚也应当支付;但是如果离婚后的医疗费,则由个人承担。
生育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并非每个人都能生育。作为男人,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并没错,但是作为丈夫,在妻子痛苦时应给她更多呵护和关爱,而不是在妻子伤口上撒盐。
房屋买卖暂时没有过户,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吗
几年前,妻子病重,为筹集医药费,我和妻子商量后决定把我们拥有的这套房产卖给周先生,并约定好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我和周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周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为我们暂时没有地方住,所以仍然住在这套房产里。后来,妻子去世了。
五年期满后,我的两个女儿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名下,声称是我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后来,周先生将我们父女三人告上法庭。
请问,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应该怎么做?
莘县 包宝强
包先生:
您好。协议为您一人所签,该争议焦点在于您代其他权利人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您出售房屋是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您女儿对于给母亲治病所需的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在随后几年的时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这个房屋买卖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也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与周先生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周先生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您与您的两个女儿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
自带饮品不能进影城放映厅,是霸王条款吗
周末,我和老公带孩子去看电影。当我们携带外购饮品欲进入放映厅时,影城工作人员拦住了我们,表示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禁止携带入内,我老公和影院工作人员为此产生了争执。
影城工作人员提出让我们喝完饮品后入场,或将携带饮品免费暂存,或予以退票三种解决方案。因为我们所携带的饮品是为孩子带的,所以我们没有接受这三种方案。最终我们未能入场观看电影,败兴而归。
回到家后,我仔细翻看电影票,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该影城也多处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禁止入场”或“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食品入场”的禁止性提示告知;该影城有食品、冷饮的经营权。
我觉得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影城公开赔礼道歉,撤销店内告示,并赔偿购票款120元以及交通费40元。但是又觉得这种事情太普遍了,不光电影院,一些餐厅也禁止携带自己的酒水入内。
请问,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吗?
上海 卿天阳
卿老师:
您好。由于影城在其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大多数消费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购票进入影城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双方通过要约及承诺方式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影城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进入影城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判断该条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的原则。影城禁止您与家人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店堂告示,并不属于经营者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通常所谓的“霸王条款”,因此该影城的做法不构成对您和家人权益的侵犯。
这笔 “情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五年前,我刚满21岁。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未婚的张某。很快,我们两个人就坠入爱河,每日形影不离。我多次提出登记结婚,都被张某敷衍了事。没多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又不断催促张某登记结婚。
有一天,张某说带我回老家结婚,我很高兴。转念他又说,我怀孕了,不易舟车劳顿,他认识老家民政机关的人,只要带着我的身份证就能去办理结婚登记。我没多想,就把身份证给了他。没多久,他果然带回了两本结婚证。很快,我生下了一个男孩。这时,我才知道,张某早已结婚,并有两个女儿。张某给我的结婚证是假的。
我很气愤,带着儿子找到张某实际上的妻子,他妻子知道后,没多久就和他离了婚,两个女儿归他前妻抚养,房产和存款也都留给了他前妻。我以张某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我的自由和尊严以及人身安全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张某表示他的钱全留给了前妻和女儿,身无分文。, 百拇医药(周璇)
请问,妻子不能生育,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吗?虽然做了手术,但是现在我还需要化疗,如果离婚,老公还能支付我的医药费吗?
济南 任青
任女士:
您好。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把不能生育作为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支付,即使离婚也应当支付;但是如果离婚后的医疗费,则由个人承担。
生育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并非每个人都能生育。作为男人,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并没错,但是作为丈夫,在妻子痛苦时应给她更多呵护和关爱,而不是在妻子伤口上撒盐。
房屋买卖暂时没有过户,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吗
几年前,妻子病重,为筹集医药费,我和妻子商量后决定把我们拥有的这套房产卖给周先生,并约定好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我和周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周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为我们暂时没有地方住,所以仍然住在这套房产里。后来,妻子去世了。
五年期满后,我的两个女儿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名下,声称是我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后来,周先生将我们父女三人告上法庭。
请问,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应该怎么做?
莘县 包宝强
包先生:
您好。协议为您一人所签,该争议焦点在于您代其他权利人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您出售房屋是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您女儿对于给母亲治病所需的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在随后几年的时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这个房屋买卖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也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与周先生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周先生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您与您的两个女儿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
自带饮品不能进影城放映厅,是霸王条款吗
周末,我和老公带孩子去看电影。当我们携带外购饮品欲进入放映厅时,影城工作人员拦住了我们,表示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禁止携带入内,我老公和影院工作人员为此产生了争执。
影城工作人员提出让我们喝完饮品后入场,或将携带饮品免费暂存,或予以退票三种解决方案。因为我们所携带的饮品是为孩子带的,所以我们没有接受这三种方案。最终我们未能入场观看电影,败兴而归。
回到家后,我仔细翻看电影票,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该影城也多处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禁止入场”或“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食品入场”的禁止性提示告知;该影城有食品、冷饮的经营权。
我觉得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影城公开赔礼道歉,撤销店内告示,并赔偿购票款120元以及交通费40元。但是又觉得这种事情太普遍了,不光电影院,一些餐厅也禁止携带自己的酒水入内。
请问,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吗?
上海 卿天阳
卿老师:
您好。由于影城在其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大多数消费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购票进入影城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达成协议,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双方通过要约及承诺方式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影城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进入影城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判断该条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的原则。影城禁止您与家人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店堂告示,并不属于经营者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通常所谓的“霸王条款”,因此该影城的做法不构成对您和家人权益的侵犯。
这笔 “情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五年前,我刚满21岁。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未婚的张某。很快,我们两个人就坠入爱河,每日形影不离。我多次提出登记结婚,都被张某敷衍了事。没多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又不断催促张某登记结婚。
有一天,张某说带我回老家结婚,我很高兴。转念他又说,我怀孕了,不易舟车劳顿,他认识老家民政机关的人,只要带着我的身份证就能去办理结婚登记。我没多想,就把身份证给了他。没多久,他果然带回了两本结婚证。很快,我生下了一个男孩。这时,我才知道,张某早已结婚,并有两个女儿。张某给我的结婚证是假的。
我很气愤,带着儿子找到张某实际上的妻子,他妻子知道后,没多久就和他离了婚,两个女儿归他前妻抚养,房产和存款也都留给了他前妻。我以张某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我的自由和尊严以及人身安全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张某表示他的钱全留给了前妻和女儿,身无分文。, 百拇医药(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