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组”药政走向探析
于2016年12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改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在总结2016年工作、部署新一年改革举措的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改革文件。
在“深改组”年度末次会议之前一周,即2016年12月24日,央视新闻频道罕见地对医院药品回扣现象进行深度采访后予以曝光,在医疗卫生系统及药品行业产生很大反响。业内有人推测,在药品流通与使用环节或将有重大政策调整。
尽管“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其相关讯息已经传递了今后一段时期的药品政策走向。
药审制度改革: “严”字当头乃长远之策
“深改组”会议强调,要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制度。
根据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有关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问题,至少有三方面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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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药与仿制药概念的突破。将新药概念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并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这就是后来CFDA新药品注册分类中的一类和二类新药。将仿制药概念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二是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注册申请规范,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申请。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在注册申请中,如存在报送虚假的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数据、临床试验结果等情况,不但申请得不到批准,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健全审评质量控制体系。组建专业化技术审评团队,明确主审人和审评员权责,强化责任管理。提高审评标准化水平,减少审评自由裁量权。在批准产品上市许可时,同步公布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性审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几个方面的举措,对许多药品注册申请人而言可谓刀刀见血。“剪辑”、“拼图”而成的药品上市申报资料绝无可能蒙混过关了,低水平仿制已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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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4号文下发后,CFDA先后出台了多个配套文件。比如2016年3月下发《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还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药物临床试验核查,并且从机制上强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最为业界关注、系统体现审评审批改革措施的是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几经征求意见,但仍然未见颁布。对此有人心存幻想:药品上市许可政策是否还存在变数?会不会“照顾国情”放宽相关制约?
而“深改组”的会议精神非常明确,“严”字当头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重中之重。一些体现“严”字的制度,绝不是权宜,而是长远的重要决策。
一致性评价、MAH: “加快”与“有序”有别
“深改组”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持有人(MAH)制度试点两项重要工作,前者的表述是“加快推进”,后者则是“有序推进”,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这个“规划”中,国务院提出,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十二五”早已成为昨天,“十三五”也已进入第二个年头。原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的一致性评价任务实际上未能真正启动。国务院2015年44号文件在重新部署这项工作的时候,提出了新的时间表,“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44号文件还对该项工作的实施提出了详尽、具体的工作方法和要求。
为了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6年2月6日“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了完成时限以及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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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评价方面事宜,本来只是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却几次三番由国务院进行部署,结果还是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甚至与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说明这项工作难度超过预期。
这次“深改组”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显示一致性评价工作进程不快,同时也表明尽管工作有难度,还是要推进,不会半途而废,各方面应该竭力为之。
至于说药品上市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则强调了“有序”。所谓有序,就是要稳妥。毕竟对于我国药品监管而言,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所以,现阶段是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既然是“试点”,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不成功,或者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再向面上推开。因此,整个制度框架的全面到位,还需要假以时日。“试点”期限届满之后,能否一下子铺开,显然难以预判。
“两票制”: 已然“推行”尘埃落定
“深改组”会议要求,必须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整治突出问题。要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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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是药品流通与使用政策重大调整的具体体现。国务院提出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政策要求,至今已近一年。行业内对“两票制”讨论颇多,比较多的议论是分析实施“两票制”可能带来的企业整合、利益调整、市场格局的变化等。
许多人对“两票制”能否真正推开持观望、置疑态度,认为此项政策涉及到整个药品利益链的重大调整,相关各方很难取得一致。药品生产、流通与使用环节,都对这项改革表态谨慎,都对可能面临的“蛋糕”分配机制心存忧虑。更多的人则认为,“两票制”也许只是一种局部地区的“试点”,是政府提出的“未来走向”,距真正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业内在前期对“两票制”的应对之策有限。
然而雷声之后,雨点很快随之而下。“深改组”对“两票制”的实施使用“推行”两字,没有“积极”、“有序”之类的修饰,表明这个事情已经没有商量了,必须就这么做。
果然,“两票制”政策迅速落地。2017年1月10日,国家卫计委等几个部门联合推出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现“两票制”的具体举措,开了新闻发布会,请有关地区介绍了经验,回复了社会各方面的“关切”。已经不存在“做”与“不做”的问题,只是怎样做好的问题。接受和适应这种改变成了药品企业与医疗机构的不二选择。
逃离或者成为人家的“子公司”是大多数中小药品批发企业需要决策的一个现实问题。“医药代表”群体则需要思索今后的生存方式。与之前相比,医生们的工作也许会更加聚精会神、心无旁骛。药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考虑“异地设库”问题。对众多物流企业而言,药品“两票制”既是机会也是挑战。有关各方都会面临考验,成功最终属于超前谋划、积极应对、准备充分、不惧艰难者!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http://www.100md.com(缪宝迎)
在“深改组”年度末次会议之前一周,即2016年12月24日,央视新闻频道罕见地对医院药品回扣现象进行深度采访后予以曝光,在医疗卫生系统及药品行业产生很大反响。业内有人推测,在药品流通与使用环节或将有重大政策调整。
尽管“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其相关讯息已经传递了今后一段时期的药品政策走向。
药审制度改革: “严”字当头乃长远之策
“深改组”会议强调,要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制度。
根据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有关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问题,至少有三方面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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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药与仿制药概念的突破。将新药概念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并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这就是后来CFDA新药品注册分类中的一类和二类新药。将仿制药概念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二是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注册申请规范,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申请。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在注册申请中,如存在报送虚假的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数据、临床试验结果等情况,不但申请得不到批准,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健全审评质量控制体系。组建专业化技术审评团队,明确主审人和审评员权责,强化责任管理。提高审评标准化水平,减少审评自由裁量权。在批准产品上市许可时,同步公布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性审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几个方面的举措,对许多药品注册申请人而言可谓刀刀见血。“剪辑”、“拼图”而成的药品上市申报资料绝无可能蒙混过关了,低水平仿制已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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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4号文下发后,CFDA先后出台了多个配套文件。比如2016年3月下发《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还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药物临床试验核查,并且从机制上强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最为业界关注、系统体现审评审批改革措施的是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几经征求意见,但仍然未见颁布。对此有人心存幻想:药品上市许可政策是否还存在变数?会不会“照顾国情”放宽相关制约?
而“深改组”的会议精神非常明确,“严”字当头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重中之重。一些体现“严”字的制度,绝不是权宜,而是长远的重要决策。
一致性评价、MAH: “加快”与“有序”有别
“深改组”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持有人(MAH)制度试点两项重要工作,前者的表述是“加快推进”,后者则是“有序推进”,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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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这个“规划”中,国务院提出,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十二五”早已成为昨天,“十三五”也已进入第二个年头。原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的一致性评价任务实际上未能真正启动。国务院2015年44号文件在重新部署这项工作的时候,提出了新的时间表,“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44号文件还对该项工作的实施提出了详尽、具体的工作方法和要求。
为了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6年2月6日“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了完成时限以及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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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评价方面事宜,本来只是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却几次三番由国务院进行部署,结果还是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甚至与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说明这项工作难度超过预期。
这次“深改组”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显示一致性评价工作进程不快,同时也表明尽管工作有难度,还是要推进,不会半途而废,各方面应该竭力为之。
至于说药品上市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则强调了“有序”。所谓有序,就是要稳妥。毕竟对于我国药品监管而言,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所以,现阶段是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既然是“试点”,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不成功,或者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再向面上推开。因此,整个制度框架的全面到位,还需要假以时日。“试点”期限届满之后,能否一下子铺开,显然难以预判。
“两票制”: 已然“推行”尘埃落定
“深改组”会议要求,必须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整治突出问题。要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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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是药品流通与使用政策重大调整的具体体现。国务院提出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政策要求,至今已近一年。行业内对“两票制”讨论颇多,比较多的议论是分析实施“两票制”可能带来的企业整合、利益调整、市场格局的变化等。
许多人对“两票制”能否真正推开持观望、置疑态度,认为此项政策涉及到整个药品利益链的重大调整,相关各方很难取得一致。药品生产、流通与使用环节,都对这项改革表态谨慎,都对可能面临的“蛋糕”分配机制心存忧虑。更多的人则认为,“两票制”也许只是一种局部地区的“试点”,是政府提出的“未来走向”,距真正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业内在前期对“两票制”的应对之策有限。
然而雷声之后,雨点很快随之而下。“深改组”对“两票制”的实施使用“推行”两字,没有“积极”、“有序”之类的修饰,表明这个事情已经没有商量了,必须就这么做。
果然,“两票制”政策迅速落地。2017年1月10日,国家卫计委等几个部门联合推出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现“两票制”的具体举措,开了新闻发布会,请有关地区介绍了经验,回复了社会各方面的“关切”。已经不存在“做”与“不做”的问题,只是怎样做好的问题。接受和适应这种改变成了药品企业与医疗机构的不二选择。
逃离或者成为人家的“子公司”是大多数中小药品批发企业需要决策的一个现实问题。“医药代表”群体则需要思索今后的生存方式。与之前相比,医生们的工作也许会更加聚精会神、心无旁骛。药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考虑“异地设库”问题。对众多物流企业而言,药品“两票制”既是机会也是挑战。有关各方都会面临考验,成功最终属于超前谋划、积极应对、准备充分、不惧艰难者!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http://www.100md.com(缪宝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