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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43199
中医药法释义(12)
http://www.100md.com 2017年5月10日 中国中医药报第4678期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规定。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只有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才能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对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置中医药科室、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出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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