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释义(14)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诊所的规定。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实践中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504 字符。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诊所的规定。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实践中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50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