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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制度设计的路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7年7月23日 期刊网
     二、中国反腐模式的现实困境

    中国从历史的角度看,历朝历代均对腐败治理有着相关的治理措施,尤其是中国共产党自诞生后,由于党的性质决定了其对腐败有着天然的抵制,且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的发展过程,直自当前才基本形成了“系统反腐”的基本认识和制度框架。但在这一制度框架的形成过程中,我们仍然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困扰,阻碍着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反腐模式建立。

    1.民众对“运动反腐”的崇拜根深蒂固

    “运动反腐”主要是通过执政党特别是主要领导人的组织发动,充分尊重群众的反腐主体地位,依靠群众举报、组织等深度参与的一种反腐模式,其带有强烈的“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色彩。我国从1950年的“整风运动”,到后来两年的“三反五反”运动,再到1953年的“新三反五反”运动,最后到1963年的“四清”运动,直至“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运动反腐”的模式从萌芽到日渐成熟。这段历时近30年的群众运动,若仅从反腐效果上看,确实肃清了建国初期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现象的蔓延。给民众脑海深处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加之中国民众从历史上就偏好轰轰烈烈搞运动的心理,总认为只有轰轰烈烈的运动才能带给人心灵的碰撞,才能给腐败分子以阵容上震慑,也才能满足人们对惩治腐败分子所带来的心理快感。其实到目前为止,仍有不少民众崇拜当年“运动反腐”的宏大场面,希望“享受”这种反腐模式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快感,而忽视了“运动反腐”不可避免的反腐主体“群众化”、反腐手段“暴力化”和反腐领域“扩大化”所带来整个国家反腐体系的崩溃、社会管理的动荡和经济建设受损的不良后果。[1]

    2.民众对“权力反腐”的向往挥之不去

    民众对“权力反腐”的向往来源于我国民众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青天意识”,总希望出现强势的领导人,通过领导人权力意志的推动,来实现反腐的理想效果。这是公民权利得不到落实而产生的一种“寄生”心理,即“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寄生”。也是“运动反腐”被彻底摒弃、“制度反腐”模式还没有确立的条件下,推动反腐的过度路径。这一路径有两大优点:一是依靠权力推动,查出几件、几十件大案要案,以彰显公权力为公的价值;二是通过“权力反腐”逐渐恢复和强化反腐机构及职能,为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奠定一定的基础。[2]但“权力反腐”由于没有建立在一个长期性的权力制约关系框架之下,只能对个案产生效力,而无法从整个社会治理的层面有效遏制反腐产生的根基,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和不稳定性。民众对其的向往也只是站在个体角度所期望的一种理想状态。从历史的角度看,“权力反腐”只能是一颗“流星”,不能形成科学的反腐模式。

    3.社会参与的主体地位边缘化问题依然存在

    任何有效的反腐模式都离不开社会各个主体的共同参与。美国在反腐制度体系建立之初,就是在领导人的强力推动下,由新闻媒体掀起了一场旨在揭露社会阴暗面为内容的“扒粪运动”开始,逐渐吸引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的社会改革,其中反腐就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那么,我国廉政体系建设除了需要强有力的领导人推动,需要政党、政府参与外,更需要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国际行动者等等力量的参与。事实也证明,我国不论是建国初期的“运动反腐”,还是后来的“权力反腐”都没有否认社会参与的主体地位。但我们在执行层面却表现出了社会参与的主体地位边缘化的倾向。[3]如: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不能有效落实,导致举报、控告等得不到充分重视,从而削弱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再如:社会参与的形式难以与现行反腐机制相互对接,导致举报线索接受不畅,落实不力,反馈不及时等等,损伤了社会参与主体的内心感受。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社会参与主体和党委政府在对待反腐问题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最终致使党委政府与社会参与主体在反腐问题上关系紧张。

    三、体系反腐:中国反腐制度设计的路径选择

    通过梳理美、法、英、新等国反腐制度设计的具体方法,结合我国在反腐模式建设方面存在困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当前在反腐制度设计层面已经具备了诸多的有利条件,比如,领导人的强力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已经充分的证明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是极力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已经建立起了诸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远远不够,仍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反腐模式转型的现实困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障碍,推动反腐模式的成功转型。

    1.建立完善的廉政文化教育体系

    英、法两国都非常注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认为廉洁价值是国家廉政体系的基石,缺少价值体系基础,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就会成为“无泉之水”、“无本之木”。[4]因此,建立完善的廉政文化教育体系是我国反腐制度设计的首要任务。首先,要把廉政文化教育融入基础教育体系之中,使每一个社会主体从小就接受廉政文化熏陶和洗礼,逐渐将廉政价值根植于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之中。同时,在廉政教育中逐步消除人们对“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的崇拜观念。其次,要改进和加强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这一平台,将廉政教育作为教学的必修课程,实现廉政教育的持续进行,使公务人员终身接受廉政教育。最后,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定期在全社会范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功能,形成全社会共同自觉抵制各种落后的思想意识和腐败文化的侵蚀,为反腐制度设计提供思想基础和价值支撑。

    2.加强反腐手段的创新建设

    理论上讲,多元的反腐手段能够实现方法运用的综合效应。纵观美、英、法、新等国的反腐手段,不仅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这些均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层面。从我国当前反腐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首先应借鉴新加坡提高腐败成本的手段,强调“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在预防还很难短期内发挥效果的前提下,把重点放在惩处上,以实现反腐的警示作用。其次,完善各项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尽快将《预防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财产审核法》等纳入立法范畴。第三,整合各种监督手段,细化各种监督手段的受理、执行和责任等相关法规,为社会参与主体与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对接提供流畅的操作平台。第四,对现有反腐手段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分析经验,查找问题,改变原则性过强而实操性不足的立法习惯,提高反腐具体方式方法的实效性。第五,扩大财产申报的范围和事项,从财产积累层面对公务人员的廉洁程度进行有效监督。

    3.尽快建立“积薪养廉”的运行机制

    通过近几年的公务人工资结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起了职工职业年金制度。但这与新加坡的“廉政保证金”是完全不同的内涵,职业年金其性质是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其主要功能是补充养老、福利激励、合理避税和资源配置。职业年金并非新加坡的“廉政保证金”。因此,我国应尽快在公务人员的薪资结构中创设“廉政保证金”,为公务人员给予这部分收益的预期,只要在廉洁事项上不出问题后,就能得到这笔可观的薪酬,否则将失去这些收益,来引导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将其与廉政制度有效结合,加大腐败成本,使公务人员不至于为蝇头小利而失去自身职业的廉洁性。

    参考文献:

    [1]邵丛.反腐57年从运动到制度[J].新世纪周刊,2006,7.

    [2]邓小平文选.第3卷.297.

    [3]毛昭辉.发展与和谐视野下的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与惩防体系构建——第四届南通论坛论文集[J].2009.11.

    [4]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J].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3., 百拇医药(刘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