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故无殒与前利后害
临证选方用药
正所谓“有病则病当之”,也体现了“有故无殒”的临床指导价值。因此,评价中药是否安全,似不应简单依据毒性大小,而关键在于是否合理应用。吴又可“前利后害”讲的是医疗活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只凭“自我感觉良好”,更要警惕近利带来的后患——“前证复起”。
中医临证讲究选方用药,有“用药如用兵”之论,力求达到“方对证,药对症”,方药与病证愈是丝丝入扣,疗效就愈佳。中医学认为“药者,毒也”。晚近,常有关于中医方药“药害”的信息见诸报端,特别是一些常用中药,甚至是补益药,提出其有损害机体的毒副作用,例如补益上品何首乌可造成肝损伤等。这无疑使医生在选方用药时有所顾虑,甚至望而却步,最终影响到疗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笔者不揣浅陋略陈管见,并借以就正于诸同道。
有故无殒
这一术语最早见于《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原文载:“妇人重身,毒之何如?岐伯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帝曰:愿闻其故何谓也?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意为妇人妊娠患病,随证施治,即使大积大聚用峻(毒)药治疗,也不会伤害母体,亦不会损伤胎儿,但是在用药过程中必须“衰其大半而止”。张仲景的《金匮要略》对此论述和施治方药有详细的记述,例如仲景用附子汤治阳虚寒甚所致妊娠腹痛胎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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