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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99015
某餐饮具消毒公司使用无证洗涤剂被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月24日 医药卫生报
     某餐饮具消毒公司使用无证洗涤剂被处罚

    这是一个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进行生产活动的典型案例;对这家企业的监督处罚于今后办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5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餐饮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4月24日,该市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放有已使用的胜美嘉浸泡粉,现场不能出示该洗涤剂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使用水的年度检测报告,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2017年4月25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销售经理李某进行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生产用水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使用的洗涤剂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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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17年6月16日前到该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7年6月17日,当事人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享有的权利。2017年7月4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17日,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2017年7月19日予以结案。

    ●思考与建议

    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在首次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个月后再次监督检查时,企业未停止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期间存在责令改正的时间有何要求的问题。

    责令改正的时限。行政处罚的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设的手段。实施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其意义是,指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督促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以罚代管,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治理的不良现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事实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法规对责令改正的实现要求是,当场处罚时;发现违法行为时;调查违法事实时。禁止使用无期限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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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群众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企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这也成为媒体关注报道的重点,食品相关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任何一点差错都会造成社会影响,所以,在今后对餐饮具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应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源上杜绝不合格餐具流向市场。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依法执业意识。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首次查处违法行为后,未能加强对该企业的督促整改,导致了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执法人员在今后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重点加强对违法者的指导与教育,及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让服务型行政执法在基层监督检查中落到实处。

    ●案卷评析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该公司每年度未对使用水按要求进行两次常规监测项目的全分析,对使用的洗涤剂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查阅了进货台账,并采集了照片,后期又对该公司销售经理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地证明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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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

    在本案中,该公司每年度未对使用水按要求进行两次常规监测项目的全分析,依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该公司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部分的规定,使用水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先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一个月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整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

    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本案中,该公司的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了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4月24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也未停止生产,遂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体现了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