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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77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5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46401

    【标题】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 问题的报告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640503

    【实施日期】 6405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与财务

    【文号】

    【名称】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 问题的报告

    【题注】

    全文

    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前政务院于1952 年6月27日颁发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 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中规定:“……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 实有困难,得由机关给以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国务院1963年5月6日 批复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3年3月7日有关就医路费问题的请示报告,又确定 仍按原政务院的规定执行。

    但是,有些地区反映: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患有疑难病症,凡经过 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路费,准予在各单位的经费中报销。

    经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予以解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 院治疗时,应该尽先转到当地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治疗,一般不应转到外地。

    二、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必须转到外地治疗时,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转地治疗的,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凡 转到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的,须经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介绍转院治疗。没有 经联系同意的,不要让病人直接前往。

    三、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 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 。,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