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分类号】 4072038002
【标题】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0401
【实施日期】 8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职称与职务
【文号】
【名称】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题注】
, 百拇医药
前言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指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从事 医药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离职学习中医两年以上,有志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医药科 技人员;并包括一些两年以下“西学中”班学习或在职自学中医学的较好,在实践 中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以及基础医学或边缘学科 的科技人员。
为了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利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和提高
(一)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西医学习中医,着重办好二至三年的西医 学习中医研究班。
, 百拇医药
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主要由中医学院举办。采取招考的办法,择优录取。贯 彻“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则,配备教学效果好的中医或“西学中 ”医师担任教学工作,安排好实习基地,保证教学质量。
西医学习中医两年以上者,应计算学历,结业时经严格考核成绩及格者,由省 、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发给证书。
(二)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 水平和科研能力。要创造条件,优先给予他们参加专业学习、进修或跟有真才实学 的名老中医学习的机会。
二、安排使用
(一)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过系统学习的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 要集中使用,主要安排在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科研和教学单位,可选择一至二所中 西医结合工作开展较好的综合医院,建成中西医结合基地。要保持专业的稳定性, 使之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和理论研究工作。对他们的调动,须经省 、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同意。
, http://www.100md.com
(二)对于安排使用不当,或由于条件所限,在现任工作岗位上不能充分发挥 作用,本人志愿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的“西学中”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所在 单位的领导要从发展我国医学科学的大局出发,主动积极给予支持。
(三)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应建立专业技术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作为培 养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晋 升
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在进行技术考核和评定职称时,应当全面地考虑他们 具有本专业中西医两套技术本领,凡在中西医结合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应优先晋升 ,贡献较大者可越级晋升。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要和同年资的 西医研究班(生)毕业的医师相同。
, http://www.100md.com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如下:
主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通晓中医基础理论,熟练掌握本科(指本专业,下同 )疾病的辨证论治,有丰富的中西医结合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复杂问 题;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绩, 并有较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和培养中西医结合的医、教、研高级人才;
4.能掌握一门以上外语,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发展 情况。
副主任医师:
, 百拇医药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辨证论治,有 较丰富的中西医结合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问题;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实践中有较大成绩,并有一定 水平的中西医结合科学论文或著述;
3.能指导本专业业务和培养中西医结合医、教、研人才;
4.能熟练阅读一门外文书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 合发展情况。
主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辨证论治,能 应用中西两法解决本科常见病、多发病和一些复杂疾病;
, http://www.100md.com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做出了一定成绩;
3.有一定科研、教学能力,并能指导下级“西学中”人员工作;
4.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对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进 展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说 明
一、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晋升问题的规定,也适用于医学研究和教学机构 ,在这些单位工作的西学中人员,可相应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或 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
二、对于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药学、基础医学和边缘学科的科研人员,符 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条件者,可参照本规定的技术考核标准,评定相应的职称;
三、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技术考核,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的学术委员会或技术考核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四、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技术职称的审批权限,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 晋升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http://www.100md.com
【标题】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0401
【实施日期】 8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职称与职务
【文号】
【名称】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题注】
, 百拇医药
前言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指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从事 医药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离职学习中医两年以上,有志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医药科 技人员;并包括一些两年以下“西学中”班学习或在职自学中医学的较好,在实践 中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以及基础医学或边缘学科 的科技人员。
为了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利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和提高
(一)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西医学习中医,着重办好二至三年的西医 学习中医研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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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主要由中医学院举办。采取招考的办法,择优录取。贯 彻“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则,配备教学效果好的中医或“西学中 ”医师担任教学工作,安排好实习基地,保证教学质量。
西医学习中医两年以上者,应计算学历,结业时经严格考核成绩及格者,由省 、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发给证书。
(二)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 水平和科研能力。要创造条件,优先给予他们参加专业学习、进修或跟有真才实学 的名老中医学习的机会。
二、安排使用
(一)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过系统学习的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 要集中使用,主要安排在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科研和教学单位,可选择一至二所中 西医结合工作开展较好的综合医院,建成中西医结合基地。要保持专业的稳定性, 使之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和理论研究工作。对他们的调动,须经省 、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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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安排使用不当,或由于条件所限,在现任工作岗位上不能充分发挥 作用,本人志愿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的“西学中”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所在 单位的领导要从发展我国医学科学的大局出发,主动积极给予支持。
(三)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应建立专业技术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作为培 养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晋 升
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在进行技术考核和评定职称时,应当全面地考虑他们 具有本专业中西医两套技术本领,凡在中西医结合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应优先晋升 ,贡献较大者可越级晋升。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要和同年资的 西医研究班(生)毕业的医师相同。
, http://www.100md.com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如下:
主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通晓中医基础理论,熟练掌握本科(指本专业,下同 )疾病的辨证论治,有丰富的中西医结合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复杂问 题;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绩, 并有较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和培养中西医结合的医、教、研高级人才;
4.能掌握一门以上外语,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发展 情况。
副主任医师:
, 百拇医药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辨证论治,有 较丰富的中西医结合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问题;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实践中有较大成绩,并有一定 水平的中西医结合科学论文或著述;
3.能指导本专业业务和培养中西医结合医、教、研人才;
4.能熟练阅读一门外文书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 合发展情况。
主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辨证论治,能 应用中西两法解决本科常见病、多发病和一些复杂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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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做出了一定成绩;
3.有一定科研、教学能力,并能指导下级“西学中”人员工作;
4.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对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进 展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说 明
一、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晋升问题的规定,也适用于医学研究和教学机构 ,在这些单位工作的西学中人员,可相应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或 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
二、对于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药学、基础医学和边缘学科的科研人员,符 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条件者,可参照本规定的技术考核标准,评定相应的职称;
三、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技术考核,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的学术委员会或技术考核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四、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技术职称的审批权限,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 晋升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