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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53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管理的几点意见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58802

    【标题】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管理的几点意见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80402

    【实施日期】 8804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名称】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管理的几点意见

    【题注】

    全文

    为了有效地开展对外科技、教育合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外科技和教育合作,可分为官方和民间合作两类,据此规定相应的管理程序。

    二、官方合作,按照我国国家科委、外交部于1983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官方科技合作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该文件规定,我局各单位根据我国与外国的政府间协议所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包括协定,议定书,换文,会谈纪要和备忘录),属三级官方协议。这类协议文本草案应事先报我局审核同意才能与国外有关单位商谈;拟正式签字的文本也按此程序报批。

    各单位应将有关审核、审批的文本草案(包括有关的背景材料)在两个月前报外事局并抄送科教司。

    三、民间协议,是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包括校际交流)所形成的文件。在对外接触前将拟定的协议(合作项目)报科教司征求意见,在正式签订协议二个月前应将文本及有关背景材料报外事局和科教司审核。

    四、上述各类协议,一经签订应认真执行,特别是官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外事局报告,以便及时向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的计划性和经验总结。各单位每年的出国考察,进修、出席国际会议的计划,按外事局规定报送计划,并抄送科教司。在科技教育合作中人员派出(包括合作科研、进修、讲学等),按照教委有关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办理,也要纳入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

    要及时总结经验。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年度的合作、交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外事局和科教司。出国考察、科技合作,校际交流,回国后的总结分送外事局和科教司。

    六、重视对外交流中的科技保密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我局制定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凡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涉及中药、菌种等生物资源的交换、赠送或携带出国均需经我局科教司保密审查,实验室技术出口(包括进修生研究生携带国内重点科研项目到国外进行工作)由科教司进行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出口进行学术交流的论文、讲稿由各单位审查,涉及保密问题的送交科教司审查。以上事项,均需事前两个月报批。上报时,主送科教司、抄送外事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