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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63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59003

    【标题】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900831

    【实施日期】 90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名称】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题注】

    全文

    一、根据国务院以及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局机关及在京直属挂靠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事司统一负责管理。

    三、根据出国人员的职务,及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办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四、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护照,如因业务工作原因需要持有第二本护照,须征得外事司同意方可办理。

    五、护照由外交部领事司签发后,由局外事司护照管理人员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并集中保管。

    六、护照若未办理登记、编号或借用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护照交持照人或进行签证办理事宜。

    七、必须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方能办理护照借用手续。

    八、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之内主动将护照交还护照管理人员。

    九、持照人因私借用护照,应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说明理由,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护照用毕应立即送回,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十、因私出国人员不得借用因公护照。

    十一、护照管理人员要及时收缴护照,借照人如逾期不交,且无正当理由,局外事司可商外交部领事司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为该人所在单位办理护照。

    十二、护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护照进行检查,每年年末,对过期失效和用满页数的护照进行检查清理,按规定手续统一核销。

    十三、违犯上述规定,以及发生护照丢失、被窃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