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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10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分类号】 4071068905

    【标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891024

    【实施日期】 8910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