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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11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28003

    【标题】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 801024

    【实施日期】 8010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 百拇医药
    【题注】

    全文

    为了保护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进一步研究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 种的劳动制度,促进生产的发展,搞好扩大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解决医药行业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工人的危害,根本的途径是从工艺技术和 设备上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劳动条件。改革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制度,是从我国 实际情况出发,保护工人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不能代替治理或因此而放松治理 。 二、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点,要突出重点,从严掌握,慎重、 稳妥地进行。

    目前,试点工作先在医药工业中毒害较大的化学合成产品、工种进行。其他行 业和产品,经过调查逐步扩大。
, 百拇医药
    试行的产品和工种范围,只限于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 表之内。

    试点的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及直属有关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 组织审定。

    三、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形式,要有利于恢复工人健康,便于组 织生产和管理,可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即让工人每年轮流脱离有毒作业两个半月时 间,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采取这种形式,可以一年集中脱离一次,也可 以一年分散脱离几次。

    2.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即让工人每人每工作三天后休息一天。采取这种形 式,还可以每年再集中脱离有毒有害作业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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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即由每日工作八小时,缩短为每日工作六小时。

    关于形式,目前暂不要求统一。各企业可根据毒物的危害规律和企业的具体条 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改革的形式。

    四、工人集中脱离期间的安排,应有利于体质的恢复。需要进行治疗或疗养的 应安排一定时间进行治疗或疗养,暂时没有条件组织疗养的,可以组织文化技术学 习或组织技术革新以改善劳动条件,也可以采用定期在家休息。

    五、集中脱离期间,工资照发,关于保健津贴和经常性的生产奖励原则上不降 低收入。为了有利于增加工人体质,原享受的保健实物计划供应量应照常供应。

    六、所有试点企业都必须努力完成劳动生产率计划。在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前, 必须首先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充分挖掘内部劳动潜力,尽量做到不 增人或少增人。定员定额工作尚未搞好或缺少原材料、动力等原因,生产不正常或 生产任务不足的企业,应暂缓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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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企业确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核,由国家 医药管理总局统一报请国家劳动总局专项下达,该项劳动指标不得挪用。

    七、为适应有毒有害工种的特殊需要,补充的新工人要保证质量,对有害妇女 生理的有毒有害工种,不招女工。对患有各种就业禁忌症者,不应录用。企业主管 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招工条件,商请地方劳动部门给予支持。

    八、为了更好地总结改革劳动制度对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效果和规律,要随时 注意观察工人体质的变化,建立工人健康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要注意与 职业有关的特异指标的检查,并详细记载,经常进行对比分析,有关试点情况,每 年总结一次,写成书面报告,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药总局。

    九、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体现了党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关怀。 企业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同志挂 帅,组织由劳动、安全、环保、生产技术、医务、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领 导小组分工协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

    十、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经过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商 定的试点企业,各试点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市、自治区医药 管理局批准后,送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