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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14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28004

    【标题】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 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1225

    【实施日期】 8012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 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岗位后,是否继续享受一段时 间的医疗卫生津贴问题,我部人事局于今年9月1日以(80)卫人工字第241 号函复陕西省卫生局(抄各省、市卫生局)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此事。经与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共同研究,根据国务院1963年国财办曾字142号文件 的精神,特对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调离岗位后的医疗卫生津贴问题明确规定 如下:

    1.临时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2.正式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医疗蔚和各类学校附设的医务室 、保健站、校医室、卫生所等,除专职从事放射线、检验、急诊抢救、直接处理污 水污物、洗涤病人污染衣物者,或设有传染病门诊、传染病床者外,其他人员不应 享受。

    (三)为了适应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使医疗卫生津贴的标准更切合实 际,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将一、二、三类津贴标准的起点,向下作适当地延伸。

    (四)原规定《试行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但在本补充通知下 达前已经试行的地区、单位,发放医疗卫生津贴的时间不予变更,尚未试行的地区 、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可作出相应的决定,医疗卫生津贴自决定试行之月起 发放,不予补发。

    (五)对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各地卫生、财政、劳动部门要 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凡涉及到范围、标准,或其他较重大问题时,应由卫生、财 政、劳动三个方面协商一致后联合下达文件。遇有不同意见,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 决定。

    (六)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凡与本补充通知精神不符者,或尚未试行的地区 、单位,一律按《试行办法》和本补充通知执行。

    卫生人员常年同疾病作斗争,工作比较艰苦,各方面对于这种情况都是十分关 心的。但是,目前国家正处在调整时期,搞好国民经济调整,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 ,这是大局。发放医疗卫生津贴,必须服从这个大局。各地要对卫生战线的广大干 部职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革命精神。注意做好调查 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随时报告。

    军队系统如何办理,由军队有关部门决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