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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15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28005

    【标题】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 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1225

    【实施日期】 8012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 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岗位后,是否继续享受一段时 间的医疗卫生津贴问题,我部人事局于今年9月1日以(80)卫人工字第241 号函复陕西省卫生局(抄各省、市卫生局)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此事。经与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共同研究,根据国务院1963年国财办曾字142号文件 的精神,特对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调离岗位后的医疗卫生津贴问题明确规定 如下:

    1.临时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2.正式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 月起停发。

    我部(80)卫人工字第241号函即行废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