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38403
【标题】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840528
【实施日期】 8405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
【题注】
通知
预防接种工作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普遍加 强了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制订了相应的办法、规划和工作制度,加强了宣传、 培训和冷链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收到了显著 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管理工作抓得不紧,加上预防接种 不收取注射费,与基层卫生人员的劳务报酬没有挂钩,造成部分疫苗的浪费,导致 相应传染病局部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除要认真执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生物制 品、接种器材消耗补助经费外,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 费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常规应用的生物制品收取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医疗 注射收费标准,商同有关部门加以规定。劳务费由接种对象负担,对经济困难的边 远地区、老解放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应予减免。
二、凡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和上级要求进行预防接种所得劳务费主要用于简单接 种器械、消毒用品的添置,也可适当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执行接种任务的基层卫生 人员,作为劳务补助或奖励,具体分配和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局)会同财政厅(局)规定。各地区卫生、财政部门,不得因实行预防接种收费 办法而扣减防治防疫事业费。
三、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接种工作完成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 放劳务补助,使之真正起到提高接种率、加快接种速度、保证接种质量的作用。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向群众讲明,国家规定免费的疫苗仍由国家免费提 供。适当收取预防接种劳务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和群众监督,有利于提 高预防接种质量。
五、各地可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 时上报。
鐎甸偊鍠曟穱濠囧棘閸モ晝褰�
闁稿繗娅曢弫鐐烘儌閻愵剙顎�
閻犲洤瀚鎴﹀礄閻樻彃缍�
闁瑰吋绮庨崒銊╁即閺夋埈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