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38406
【标题】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 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 841012
【实施日期】 8410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 通知
【题注】
通知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 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 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 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 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 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 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 ,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 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 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 、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 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 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 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 百拇医药
【标题】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 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 841012
【实施日期】 8410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 通知
【题注】
通知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 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 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 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 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 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 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 ,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 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 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 、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 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 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 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