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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79
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38901

    【标题】 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 890201

    【实施日期】 890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碘化钾加工碘盐,为防治碘缺乏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碘化钾存在易挥发,易流失,易降低碘盐预防效能等问题,而碘酸钾的化学性质稳定,在常温下不易挥发,不吸水,不流失,易保存,用其加工碘盐,能取得更好的防病效果。经过科学研究和局部试验,决定从1989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改用碘酸钾加工碘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拟分两步下走,根据碘酸钾现有资源情况,1989年先在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海南六个省、自治区施行碘酸钾加工碘盐,1990年继续扩大施行地区争取在全国施行。碘酸钾的加入量同碘化钾,仍为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85)时,如遇加碘量与本通知有矛盾,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加入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组织领导:碘酸钾代替碘化钾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转变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定期碰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群众讲清碘酸钾代替碘化钾的优越性,教育群众不要囤积碘盐,因放置时间过长,碘化物损失,反而不能起防病作用。

    三、职责分工: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国医药公司:保证碘化物货源,负责安排碘酸钾的加工生产厂家,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碘化物需要计划,由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司与中国医药公司共同安排调拨计划,及时按期调拨供应。

    轻工业部门:按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和批发供应,碘盐包装应有明显标志,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加碘量,对碘缺乏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商业部门:组织碘盐的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的及时供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向碘缺乏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铁道与交通部门:对发往病区的碘盐,要按先食盐(含碘盐)后工业盐的原则安排发运,对核准的食盐(含碘盐)调拨计划要作为重点予以安排运输。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碘缺乏病区;对食盐加碘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通过防治效果的观察,修订碘在食盐中的加入量。

    四、碘剂不仅是国家用外汇进口的,而且还给予了补贴,因此,各加碘、用碘单位,必须按规定浓度加碘,不要浪费,更不应多要。如发生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将联合采取限制措施。

    五、卫生、盐业部门要做好碘化物更换后的试剂准备工作。,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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