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78502
【标题】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51101
【实施日期】 851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题注】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加强血站制备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患者使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1.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血站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血液及其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其血液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提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自行销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的条款,结合血液制品的特点,研究制订验收标准或办法,符合条件者,核发《制剂(血液制品)许可证》。, 百拇医药
【标题】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51101
【实施日期】 851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题注】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加强血站制备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患者使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1.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血站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血液及其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其血液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提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自行销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的条款,结合血液制品的特点,研究制订验收标准或办法,符合条件者,核发《制剂(血液制品)许可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