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分类号】 2360039013
【标题】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氢 化油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 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车间内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 消毒等卫生设施。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采取管道化生产。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 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 洁卫生。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 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成品应根据生 产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变质,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必须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 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百拇医药
【标题】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氢 化油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 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车间内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 消毒等卫生设施。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采取管道化生产。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 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 洁卫生。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 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成品应根据生 产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变质,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必须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 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