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分类号】 2360039014
【标题】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 、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 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
第三条 豆制品、酱腌菜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生产 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 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产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腌制的 盐水须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
第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 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生产管道、容器、用具 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发酵豆制 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五条 成品贮存应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温冷藏,运输应严密遮盖,逐步 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应设有防蝇防尘的专用间或专用设施。售货 时应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 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http://www.100md.com
【标题】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 、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 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
第三条 豆制品、酱腌菜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生产 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 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产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腌制的 盐水须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
第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 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生产管道、容器、用具 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发酵豆制 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五条 成品贮存应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温冷藏,运输应严密遮盖,逐步 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应设有防蝇防尘的专用间或专用设施。售货 时应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 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