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分类号】 2360039019
【标题】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 百拇医药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肉与肉 制品(以下简称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第三条 屠宰加工场(厂)须布局合理,做到畜禽病健分离和分宰。做好人畜 共患病的防护工作;做好粪便和污水的处理。熟制品加工场所应按作业顺序分为原 料整理、烧煮加工、成品冷却贮存或门市零售等专用,严防交叉污染。上述专用间 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备。
第四条 屠宰畜禽应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发的《肉品 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畜肉应割除甲状腺和肾上腺;经兽医卫生检验 的肉(指肉尸、内脏、头蹄等,下同),应加盖印戳或开具证明。肉制品应按有关 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开具证明。
, 百拇医药
第五条 屠宰后的肉,必须冲洗修割干净,做到无血、无毛、无粪便污物,无 伤痕病灶;存放时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在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第六条 生产食用血须经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必须采取防止毛、粪 便、杂质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须煮熟煮透,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变质、有异 味的血不准供食用。
第七条 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凡病死、 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作食用。
第八条 肉制品加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 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证明,但卫生情况不合要求的肉。经兽医卫生检验 确定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加工,并与正常加 工严格分开。
第九条 复制加工不得在露天进行,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 得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加工中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清洗 消毒;加工好的肉制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 http://www.100md.com
肉制品加工单位要建立化验室,对生产的肉制品定期进行检验,以指导生产, 保证产品卫生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十条 肉品入库时,均须进行检验和抽检,并建立必要的冷藏卫生管理制度。 肉品入库后,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并做到生与熟隔离、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肉制品与冰块杂物隔离。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或消毒工作,但禁 止使用农药或其它有毒物质杀虫、消毒。
肉品在贮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并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 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
第十一条 运送肉品的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装卸肉品时 应注意操作卫生,严防污染。
运输鲜肉原则上要求使用密封保冷车(仓),敞车短途运输必须上盖下垫;运 输熟肉制品应有密闭的包装容器、尽可能专车专用,防止污染。
, 百拇医药
第十二条 肉品加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发货前,对提货单位的车辆、容器、 包装用具等进行检查,符合卫生要求者方能发货。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在提取或接收肉品时应严格验收,把好卫生质量关,如发 现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加工不良、不符合 卫生要求者不得接收和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单位应将肉品置于通风良好的阴凉地方,不得靠墙着地,不得 与有害、有毒物品一起堆放,严防污染。经营熟肉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 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对销售不完的熟肉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注意 保藏。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 处理,如有变质,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盛放肉品的用具和使用的工具必须经常洗刷消毒。在出售熟肉制品 时,应用工具售货。, 百拇医药
【标题】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 百拇医药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肉与肉 制品(以下简称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第三条 屠宰加工场(厂)须布局合理,做到畜禽病健分离和分宰。做好人畜 共患病的防护工作;做好粪便和污水的处理。熟制品加工场所应按作业顺序分为原 料整理、烧煮加工、成品冷却贮存或门市零售等专用,严防交叉污染。上述专用间 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备。
第四条 屠宰畜禽应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发的《肉品 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畜肉应割除甲状腺和肾上腺;经兽医卫生检验 的肉(指肉尸、内脏、头蹄等,下同),应加盖印戳或开具证明。肉制品应按有关 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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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屠宰后的肉,必须冲洗修割干净,做到无血、无毛、无粪便污物,无 伤痕病灶;存放时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在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第六条 生产食用血须经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必须采取防止毛、粪 便、杂质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须煮熟煮透,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变质、有异 味的血不准供食用。
第七条 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凡病死、 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作食用。
第八条 肉制品加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 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证明,但卫生情况不合要求的肉。经兽医卫生检验 确定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加工,并与正常加 工严格分开。
第九条 复制加工不得在露天进行,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 得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加工中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清洗 消毒;加工好的肉制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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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加工单位要建立化验室,对生产的肉制品定期进行检验,以指导生产, 保证产品卫生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十条 肉品入库时,均须进行检验和抽检,并建立必要的冷藏卫生管理制度。 肉品入库后,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并做到生与熟隔离、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肉制品与冰块杂物隔离。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或消毒工作,但禁 止使用农药或其它有毒物质杀虫、消毒。
肉品在贮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并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 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
第十一条 运送肉品的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装卸肉品时 应注意操作卫生,严防污染。
运输鲜肉原则上要求使用密封保冷车(仓),敞车短途运输必须上盖下垫;运 输熟肉制品应有密闭的包装容器、尽可能专车专用,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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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肉品加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发货前,对提货单位的车辆、容器、 包装用具等进行检查,符合卫生要求者方能发货。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在提取或接收肉品时应严格验收,把好卫生质量关,如发 现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加工不良、不符合 卫生要求者不得接收和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单位应将肉品置于通风良好的阴凉地方,不得靠墙着地,不得 与有害、有毒物品一起堆放,严防污染。经营熟肉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 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对销售不完的熟肉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注意 保藏。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 处理,如有变质,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盛放肉品的用具和使用的工具必须经常洗刷消毒。在出售熟肉制品 时,应用工具售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