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分类号】 2360039011
【标题】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 http://www.100md.com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粮食的 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 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 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 、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 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 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 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 百拇医药
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入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 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 水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 化工部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 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 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 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 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 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 、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 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粮食部门要 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 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 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 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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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 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 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 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 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 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 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 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百拇医药
【标题】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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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粮食的 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 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 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 、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 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 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 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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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入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 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 水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 化工部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 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 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 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 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 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 、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 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粮食部门要 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 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 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 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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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 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 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 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 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 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 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 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