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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805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9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2360039001

    【标题】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0109

    【实施日期】 90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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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做好化妆品生产、进口、经营及宣传的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1.凡从事化妆品(除牙膏、香皂外)生产的企业(其中生产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应取得轻工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必须于1990年4月30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在1990年9月30日前完成《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1990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化妆品。

    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地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凡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的,不再重新进行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予以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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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省辖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按“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执行。

    2.凡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方面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必须于1990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进行申请;生产用于脱毛、除臭、祛斑、防晒方面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必须于199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进行申请。卫生部在1991年6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从1991年7月1日起,未获得卫生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生产。

    3.已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从1991年1月1日起,出厂的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从1991年7月1日起,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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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进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在1990年1月1日后拟签订进口合同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向卫生部提出卫生审查申请。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1989年12月31日以前已进口或已签订进口合同的化妆品,在199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销售。

    三、关于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1991年1月1日起,经营单位进货的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标记。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从1991年7月1日起,同时具备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

    1990年12月31日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不具备上述证件的化妆品,在1991年6月31日前可继续销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发放的化妆品批准文号和“准销证”,从1990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关于化妆品广告宣传规定

    从1990年1月1日起,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违者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