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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出台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七日电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主任王克在今天召开的全军电话会议上,对做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悉,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继去年出台军人伤亡保险后,中国出台的第二个军人保险险种。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即由国家拨款和军人缴纳保险金为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享受与地方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师以下干部和士官、义务兵。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王克在讲话中强调,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人的福利待遇历来十分关心,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制度。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调整改革中国军队政策制度的又一个实际步骤,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官兵福利待遇,增强部队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又一个重要措施。 王克要求全军各级党委、领导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工专人负责。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