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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04047
安乐死的现实呼唤及其伦理学思考
http://www.100md.com 《广西中医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
     作者:刘小江 潘善槐

    单位:广西中医学院 南宁 530001

    关键词:

    广西中医学院学报000241

    在生命伦理学中,安乐死一直是个争论较激烈的问题。随着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发展,人的死亡问题,不仅要用医学的眼光去看待,而且还要从道德的角度去审视。今天,安乐死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1 现实的呼唤

    安乐死(Euthanasia)即安然死去,原意为“无痛苦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中国百科全书*法学》的定义是:“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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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争取自愿安乐死合法化的团体。1977年美国已有40个州通过了《死亡权利法案》,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安乐死法”,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相继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

    在中国,80年代初开始对安乐死进行公开讨论,1988年7月和1994年10月先后两次在上海召开全国性的安乐死专题学术研讨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要求实施发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1988年5月北京应一等调查显示:88.6%的人赞成安乐死。1993年北医大对北京市医务人员进行关于安乐死的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93.69%。1995年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调查,有93.60%的人赞成安乐死。1998年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对195名医务人员的随机问卷调查表明:84.87%的人支持安乐死。

    “让我安安静静的走完最后几步!”这是诸多晚期癌症病人的最后呼唤。对那些医治无望的癌症晚期病人,生命是在极度痛苦中延续,医生只能用药物短时间解除他肉体上的痛苦,并不能挽救他的生命,更不能解除他精神上的痛苦,这时,他们是多么企盼实施安乐死,让他们“无痛而死”,安详地返回大自然的怀抱。1995年中秋夜,身患胃癌,仅能靠输液维持生命的上海华东医院消化科主任医师赵洵梅,以吞服大量安眠药“主动安乐死”的方式,结束她久受癌细胞折磨的生命,以实际行动,证实了她对死亡的认识。她留下一份遗嘱和吞服安眠药片后每隔几分钟身体反应的记录,这遗嘱是她对安乐死的呐喊,这记录是她对医学的最后奉献。安乐死作为对死亡的一场革命,它也反映了许多老干部、老同志的心声。1988年1月邓颖超致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开展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是唯物主义的观点。”1989年10月,邓大姐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写道:“一个共产党员在死时再做一次革命,当我生命快要结束时,千万不要用药物来抢救,那是浪费人力物力的事,请组织批准给予安乐死。”虽然,在邓大姐病危时并没有如她所愿实施安乐死,但她对安乐死提出的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将永远为世人所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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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对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日益强烈。1992年4月七届人大33名代表联名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1994年3月,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32名人大代表联合提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死乐的法案”。然而,使安乐死合法化还需要一个过程,许多地方“被动”安乐死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市一家医院调查了600名自杀病人的动机,其中因患各种老年病、绝症而不堪病痛折磨自杀的占全部自杀病人的24.6%。上海某大医院调查536名危重病人的死亡发现,有28%的绝症患者是在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停止治疗后死亡的。《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刊登的“从8例绝症患者的自杀看安乐死方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文中指出,8名身患癌症,痛苦难忍的病人,因安乐死的要求被拒绝,迫于无奈选择了跳楼、自缢、割颈、拒绝治疗等自杀方式。

    上述事实说明安乐死得到多数国人的赞成。然而,传统的生命神圣论竭力反对安乐死,认为它是一种“变相杀人”,违背了人道主义及伦理道德。下面,让我们从伦理学的角度去审视安乐死的道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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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伦理学的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人活命”、“延年益寿”当作医生唯一职责,认为医学的目的是维持生命,即使最低的生命质量也应不惜代价去延续它,这种道义主义偏重生命的数量,而不顾及生命的价值和效果。我们认为,救死扶伤应该是指那些有存活意义的生命,对于拯救绝症垂死的生命,那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并无任何积极意义。医务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借助现代医疗设备,维护病人的心跳和呼吸,延长一个无价值的生命,表面上看来实行了人道主义,合乎医学伦理道德,实际上却是无谓地延长和加重了病人的痛苦。一些绝症患者以自杀方式悲惨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反映了他们对安乐死的强烈呼唤。他们的惨死给医务人员带来多大的震动,给亲人带来何等的痛苦和遗憾,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道德意义的深思!可以说,让绝症垂死的病人“生不如死”、在痛苦的折磨中离开人世才是真正地有悖于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

    衰老、死亡是生命发展的必然结果,无论人们有多么强烈的求生欲望,人们怎样回避死亡,都将面临死亡。与其痛苦、绝望地苟活,不如采取措施,在舒适、安详的环境中,平静地渡过有限的时光,至死保持人的尊严。医学的真正目的是“治疗疾病,维持健康”,但医学并不能征服死亡,阻止死亡。医生不仅要对病人的“生”负责,也要对病人的“死”的安乐负责,这是医生的双重职责。片面强调医生的职责只是医“生”,忽视对“死”的安乐的研究,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现代医学的发展不再是仅仅注重维持生命的延续,而是从生命质量角度出发,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死亡的权利,帮助他们消除痛苦、迅速结束痛苦,这并不违背人道主义和伦理道德,相反,它正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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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作为满足绝症病人“无痛致死”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方法,它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它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性质,而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垂死病人死亡的过程是“痛苦死”还是“安乐死”,它的目的在于使必死的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提高生命末端的质量,体面地、有尊严走向死亡。因此,安乐死不是非人道的“变相杀人”,它蕴含着极高的伦理道德意义。首先,实施安乐死符合病人的自身利益。对于身患绝症,临近死亡、肉体极度痛苦的病人应其本人的恳求予以安乐死,它并没有改变病人必死的结局,只是改变了病人继续忍受和延长毫无意义的痛苦的命运,是对病人选择死亡的时间和方式、以尽早摆脱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的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实施安乐死,是在特定情况下病人的最高利益的体现,符合医学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其次,安乐死反映了人类无痛苦死亡的愿望和对“优死”的企盼,是人类理性的觉醒。“生”与“死”是同时存在,相伴相随,构成人生的全过程。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追求生命的价值,提高生存的质量逐步成为人们新的选择。人类在提倡“优生、优育、优活”的同时,也倡导“优死”,人们期望在生命的终期,尽可能减少死亡时的痛苦,提高“死”的质量,让人们能够勇敢地接受死亡,维护人类尊严。因此,安乐死的实施,提高人的生命终期的质量,改善人类“死”的状况,给病人以尊严的死,无痛苦的死,是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的。再次,安乐死维护的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尊严。安乐死不仅能解除病人临终时的极度痛苦,至死保护人的尊严,而且能够使社会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也减轻了病人亲属的负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资源十分有限,不能满足13亿人口的需要。如果对濒临死亡的绝症病人进行毫无效果的救治,既违反了病人的意愿,延续病人的痛苦,又浪费了医疗卫生资源,使社会、尤其是病人的亲属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这本身就不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要求。因此,安乐死的实施有助于人们正视死亡,笑迎死亡,完成个人对家庭、对社会乃至人类的义务,让人生的落幕更尊严、更辉煌、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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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日益更新,安乐死已日趋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成为诸多绝症晚期病人及其亲属的企盼。实践证明安乐死是可行的,也是道德的。我们期盼加快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工作,让安乐死合情合理又合法。

    参考文献

    [1] 黄海全.试论安乐死.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8,14(8):510

    [2] 任天章.我国开展死亡教育之我见.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4):45

    [3] 刘 立.从医务人员对安乐死认识的问卷调查结果浅议安乐死.中国医学伦理学.1999,(1):49

    [4] 周启华.我国安乐死大事纪要.中国医学伦理学.1999,(1):51

    [5] 郭清秀,石月清.安乐死的现实呼唤与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1997,(3):42

    收稿日期:2000-03-21,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