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病人的医疗保障权
作者:郭永松 俞扬海
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1
关键词:
医学与哲学000309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0)03-0026-03
在关于病人权利的研究与讨论中,人们一直比较关心病人的自主权、保密权等。当然这样的讨论是必要的。然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应当给予重视,即病人的医疗保障权及实现和维护这一权利的现实基础。笔者认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和医疗照顾是最基本的病人权利,没有这一条,就谈不上被尊重、知情同意、自主等病人权利。我们只有从社会经济体制等更深层次进行探讨,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
1 何谓医疗保障权
, 百拇医药
1.1 权利的一般含义和特点。权利是指个人在特定团体内享有的权力与利益。权利是一个人合法、合理的要求,所谓合法、合理是指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德的;所谓要求是指某种利益和对某种产物和行为的拥有。
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尤其是权力涉及到控制和被控制的主客体双方;(2)权利是有强烈的理由拥有或得到对人的生命和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3)正当的权利总是受到人类道义的保护,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4)权利的实施包括:权利主体(谁来实施权利)、直接客体(要求什么)、间接客体(向谁要求)三个部分。在一定的条件下,社会个体拥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根据它对权利主体和客体的意义大小,可以分为不同层次,其中人的生存权和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1.2 生存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都对社会公民尤其是病人的医疗保障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如《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1]。这些都为保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提供了道德法律依据,也可以说,医疗保障权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延续或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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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医疗保障权的含义及意义。医疗保障权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殊社会表现形式,是人类对生命处在特定状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保障权是指病人就医和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而现代意义的医疗保障权则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从宏观上讲,医疗保障权包含社会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有权得到社会的必要保障,政府为此应当指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社会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卫生保健。社会和政府之所以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与社会发展中的生活节奏过于紧张、环境污染等非个人(社会)致病因素增多有关。从微观上讲,医疗保障权主要指个人有权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有权得到医疗部门的检查、诊断、治疗等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权的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承的。医疗保障权的提出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对于保护人们的健康、改善人的生存状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从理论上讲,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拥有这些权利是合情、合理的,并应当有相关法律规范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要真正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权却并不容易。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卫生保健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享有医疗保障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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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的现状与比较
以发展的眼光看,我们在维护医疗保障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到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看,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们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2.1 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医疗保障的社会覆盖面还很小,大多数人患病时就医还有困难。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收费制度不合理、预算补助不足等使卫生资源呈现出萎缩趋势,许多医疗机构靠“吃老本”维持运转。据统计资料显示,从“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的卫生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5%左右,人均卫生事业费为15元左右[2]。按经济学家推算:卫生事业费占国民生产总值8%才是比较理想的。按WHO为实现“HFA/2000战略目标”而定的各国卫生事业投入应占GNP的7.5%,一般也应为6.5%,不低于5%。我国目前与之相差很远。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数据表明,最不发达国家,平均17 000人中才有1名医生;发展中国家平均2 000人中有1名医生;发达国家平均520人中就有1名医生;我国1997年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只有1.25人,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3]。卫生资源和投入的不足,影响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对病人权利的实现也是不利的,尤其在广大农村偏远地区,病人的医疗权利更少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有病没钱看的情况屡有发生。可见在我国逐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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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一方面资源紧缺,另一方面又浪费严重。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发现,目前全世界80%的卫生资源用在对10%的人的服务上,造成了世界性的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状况。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目前城市人口只占20%,但所拥有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却占47%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占49%以上;有的地方80%以上的高级医疗设备在城市医疗机构(而且60.4%是进口设备)。而另一项统计数据表明,到1997年底,我国共有行政村732 467个,无医疗点的村78 487个,占10.7%。按照1990年计算,农村卫生总费用仅占全国37%,这表明,在我国3/4人口的保健服务只依靠不到2/5的卫生投入;此外,农村卫生总的投入水平相对于农村经济总收入也呈下降趋势[2]。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一级预防薄弱。一级预防在保护健康、防止疾病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重治轻防”的思想。据1997年统计,全国目前有卫生机构数4.5489万个,从事一级预防的防疫、妇幼机构5 772个,仅占卫生机构的12.69%[2]。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布,导致农村及贫困边远地区卫生资源的严重匮乏。缺医少药、卫生条件差等又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基本健康状况,使人们难以保证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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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医疗保健体制还不完善,医疗保障权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由于医疗保健体制不健全,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等享受国家或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险外,广大农民、大量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大量的计划外用工、临时工、个体经营者等大部分社会成员缺少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对于他们来说,实现和维护医疗保障权缺少有效的社会机制。
2.4 在我国有关病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化,还没有建立一个严密而完整的道德法规体系。大量事实表明,维护病人权利需要相应的道德规范,没有道德规范,就没有内在的制约机制,然而,仅有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病人的权利还需要有法律作为外在强制力量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能是“纸上谈兵”。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实现和维护医疗保障权和健康权,也影响了社会的卫生保健水平。
3 如何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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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项权利的实现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法规等多种因素有关,其中,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作为伦理法规意义上的权利及其权利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从经济因素等多个角度去探讨如何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
3.1 发展经济,增加卫生经费投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实现和维护病人医疗保障权的经济基础。综观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的生存与健康状况都与特定社会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是人类健康的物质基础[4]。而把人的健康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更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样,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实现也与他所处的社会经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从本质上讲是受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水平决定和制约的。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三个层面:物质形态层面,主要指卫生经费的投入量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意识形态层面,主要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制度层面,主要指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和法制水平。只有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化,才有可能为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为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奠定必要的经济基础。同时,发展经济,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也为患者就医提供了部分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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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经济水平与全民医疗保障权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也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卫生保健制度和人们的卫生保健水平。从世界范围看,经济是发展卫生事业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对其国民平等地享有医疗卫生保健权有着重要意义。这一方面决定着国家的卫生投入费用总量;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个人的卫生保健支付能力。从50年代至70年代间,一些发达国家的卫生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一般均超过6%,瑞典最高达9.8%[1]。而我国只有2.2%~2.5%。据世界银行估计,发展中国家政府支付的卫生经费人均只有1~8美元。在一些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工业化已高度发展,那里的农业份额只占3%~7%,可以忽略城乡差别,大都实行了全民参与的社会健康保险或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如加拿大,1972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所得税和州所得税,其余由个人负担,交纳医疗保险金的公民都能平等享有国家医疗照顾和医疗保障的权利。瑞典、英国等也是如此。新加坡医疗保健模式则以初级卫生保健为主,实行防治结合、全民参与;把一般门诊与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控制及健康教育融为一体。病人自费一部分,其余由国家财政负担。卫生费用1992年统计为24亿新元,占GDP 3.2%[3]。可见,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实现公民健康权和病人医疗保障权的重要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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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卫生资源的分配、使用与实现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关系。如何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对病人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要解决目前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使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向最基本的卫生保健倾斜,确保HFA/2000目标的实现。其次,贯彻“三级预防”思想,使卫生资源的分配的重点转向一级预防。再次,注意资源的边际效率,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第四,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现有的卫生资源,以便在最大范围内保护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
3.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为实现病人的医疗保障权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社会卫生保障体系,应当包括: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充满活力的医疗行业自我发展机制: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卫生事业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在医疗行业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卫生机构和经费补偿机制的改革,为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必要条件;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农村的三级医疗保健网和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社区医疗服务,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卫生保障。实践证明,只有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保健责任,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才能为病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保障,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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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立和完善医学道德法规体系是行使病人医疗保障权的社会基础。实践表明,医学道德规范和有关法律制度由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制约机制,规范、指导和约束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保障病人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在当时美国就有16个州以法律形式制定了有关病人权利的章程。1975年12月欧洲理事会将一个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建议草案提交给16个会员国。其中列出病人的“基本权利”。另一些国家如芬兰、新西兰等制定了《患者权利法》和《患者权利条例》[1]。现今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病人权利并将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在我国,有关病人医疗保障权的伦理法规还不完善,其作用也十分有限。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道德法制建设,系统地研究和制订包括病人权利法在内的医疗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建立和健全医学伦理法规的执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宣传等手段广泛进行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不仅从道德上,更要从法律上实现和保障病人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加强全社会的法制建设,强化社会成员的道德法律意识,形成尊重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的社会氛围也是实现和维护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必要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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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行使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心理基础。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行使的,是社会关系本质的体现。享有医疗保障权与行使医疗保障权是有区别的,前者只是主体自身和社会的有关法规,而后者除了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关外,还涉及到主客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及有关群体在医疗活动中结成的一定关系,是医患间责、权、利构成的基础。医患关系的内容丰富,并直接影响着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病人的医疗保障权是一个包括医学、伦理、法律、心理等多方面含义的综合概念,其内容是丰富而具体的。以医疗保障权为基础的病人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宏观因素,以及医患关系、医院管理、医务人员素质、患者权利意识等微观因素密切相关。我们只有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探讨和重视病人的权利,首先是关注病人的医疗保障权,为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才能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邱仁宗,卓小勤,冯建妹.病人权利[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6.
[2]《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卫生年鉴(1998)[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胡怀明.社会医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
[4]郭永松.保健社会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收稿日期:1999-11-08, http://www.100md.com
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1
关键词:
医学与哲学000309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0)03-0026-03
在关于病人权利的研究与讨论中,人们一直比较关心病人的自主权、保密权等。当然这样的讨论是必要的。然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应当给予重视,即病人的医疗保障权及实现和维护这一权利的现实基础。笔者认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和医疗照顾是最基本的病人权利,没有这一条,就谈不上被尊重、知情同意、自主等病人权利。我们只有从社会经济体制等更深层次进行探讨,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
1 何谓医疗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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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权利的一般含义和特点。权利是指个人在特定团体内享有的权力与利益。权利是一个人合法、合理的要求,所谓合法、合理是指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德的;所谓要求是指某种利益和对某种产物和行为的拥有。
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尤其是权力涉及到控制和被控制的主客体双方;(2)权利是有强烈的理由拥有或得到对人的生命和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3)正当的权利总是受到人类道义的保护,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4)权利的实施包括:权利主体(谁来实施权利)、直接客体(要求什么)、间接客体(向谁要求)三个部分。在一定的条件下,社会个体拥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根据它对权利主体和客体的意义大小,可以分为不同层次,其中人的生存权和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1.2 生存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都对社会公民尤其是病人的医疗保障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如《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1]。这些都为保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提供了道德法律依据,也可以说,医疗保障权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延续或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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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医疗保障权的含义及意义。医疗保障权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殊社会表现形式,是人类对生命处在特定状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保障权是指病人就医和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而现代意义的医疗保障权则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从宏观上讲,医疗保障权包含社会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有权得到社会的必要保障,政府为此应当指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社会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卫生保健。社会和政府之所以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与社会发展中的生活节奏过于紧张、环境污染等非个人(社会)致病因素增多有关。从微观上讲,医疗保障权主要指个人有权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有权得到医疗部门的检查、诊断、治疗等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权的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承的。医疗保障权的提出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对于保护人们的健康、改善人的生存状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从理论上讲,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拥有这些权利是合情、合理的,并应当有相关法律规范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要真正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权却并不容易。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卫生保健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享有医疗保障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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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的现状与比较
以发展的眼光看,我们在维护医疗保障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到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看,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们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2.1 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医疗保障的社会覆盖面还很小,大多数人患病时就医还有困难。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收费制度不合理、预算补助不足等使卫生资源呈现出萎缩趋势,许多医疗机构靠“吃老本”维持运转。据统计资料显示,从“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的卫生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5%左右,人均卫生事业费为15元左右[2]。按经济学家推算:卫生事业费占国民生产总值8%才是比较理想的。按WHO为实现“HFA/2000战略目标”而定的各国卫生事业投入应占GNP的7.5%,一般也应为6.5%,不低于5%。我国目前与之相差很远。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数据表明,最不发达国家,平均17 000人中才有1名医生;发展中国家平均2 000人中有1名医生;发达国家平均520人中就有1名医生;我国1997年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只有1.25人,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3]。卫生资源和投入的不足,影响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对病人权利的实现也是不利的,尤其在广大农村偏远地区,病人的医疗权利更少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有病没钱看的情况屡有发生。可见在我国逐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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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一方面资源紧缺,另一方面又浪费严重。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发现,目前全世界80%的卫生资源用在对10%的人的服务上,造成了世界性的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状况。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目前城市人口只占20%,但所拥有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却占47%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占49%以上;有的地方80%以上的高级医疗设备在城市医疗机构(而且60.4%是进口设备)。而另一项统计数据表明,到1997年底,我国共有行政村732 467个,无医疗点的村78 487个,占10.7%。按照1990年计算,农村卫生总费用仅占全国37%,这表明,在我国3/4人口的保健服务只依靠不到2/5的卫生投入;此外,农村卫生总的投入水平相对于农村经济总收入也呈下降趋势[2]。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一级预防薄弱。一级预防在保护健康、防止疾病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重治轻防”的思想。据1997年统计,全国目前有卫生机构数4.5489万个,从事一级预防的防疫、妇幼机构5 772个,仅占卫生机构的12.69%[2]。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布,导致农村及贫困边远地区卫生资源的严重匮乏。缺医少药、卫生条件差等又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基本健康状况,使人们难以保证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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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医疗保健体制还不完善,医疗保障权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由于医疗保健体制不健全,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等享受国家或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险外,广大农民、大量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大量的计划外用工、临时工、个体经营者等大部分社会成员缺少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对于他们来说,实现和维护医疗保障权缺少有效的社会机制。
2.4 在我国有关病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化,还没有建立一个严密而完整的道德法规体系。大量事实表明,维护病人权利需要相应的道德规范,没有道德规范,就没有内在的制约机制,然而,仅有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病人的权利还需要有法律作为外在强制力量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能是“纸上谈兵”。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实现和维护医疗保障权和健康权,也影响了社会的卫生保健水平。
3 如何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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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项权利的实现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法规等多种因素有关,其中,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作为伦理法规意义上的权利及其权利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从经济因素等多个角度去探讨如何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
3.1 发展经济,增加卫生经费投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实现和维护病人医疗保障权的经济基础。综观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的生存与健康状况都与特定社会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是人类健康的物质基础[4]。而把人的健康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更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样,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实现也与他所处的社会经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从本质上讲是受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水平决定和制约的。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三个层面:物质形态层面,主要指卫生经费的投入量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意识形态层面,主要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制度层面,主要指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和法制水平。只有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化,才有可能为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为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奠定必要的经济基础。同时,发展经济,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也为患者就医提供了部分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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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经济水平与全民医疗保障权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也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卫生保健制度和人们的卫生保健水平。从世界范围看,经济是发展卫生事业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对其国民平等地享有医疗卫生保健权有着重要意义。这一方面决定着国家的卫生投入费用总量;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个人的卫生保健支付能力。从50年代至70年代间,一些发达国家的卫生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一般均超过6%,瑞典最高达9.8%[1]。而我国只有2.2%~2.5%。据世界银行估计,发展中国家政府支付的卫生经费人均只有1~8美元。在一些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工业化已高度发展,那里的农业份额只占3%~7%,可以忽略城乡差别,大都实行了全民参与的社会健康保险或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如加拿大,1972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所得税和州所得税,其余由个人负担,交纳医疗保险金的公民都能平等享有国家医疗照顾和医疗保障的权利。瑞典、英国等也是如此。新加坡医疗保健模式则以初级卫生保健为主,实行防治结合、全民参与;把一般门诊与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控制及健康教育融为一体。病人自费一部分,其余由国家财政负担。卫生费用1992年统计为24亿新元,占GDP 3.2%[3]。可见,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实现公民健康权和病人医疗保障权的重要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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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卫生资源的分配、使用与实现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关系。如何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对病人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要解决目前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使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向最基本的卫生保健倾斜,确保HFA/2000目标的实现。其次,贯彻“三级预防”思想,使卫生资源的分配的重点转向一级预防。再次,注意资源的边际效率,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第四,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现有的卫生资源,以便在最大范围内保护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
3.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为实现病人的医疗保障权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社会卫生保障体系,应当包括: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充满活力的医疗行业自我发展机制: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卫生事业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在医疗行业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卫生机构和经费补偿机制的改革,为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必要条件;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农村的三级医疗保健网和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社区医疗服务,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卫生保障。实践证明,只有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保健责任,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才能为病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保障,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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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立和完善医学道德法规体系是行使病人医疗保障权的社会基础。实践表明,医学道德规范和有关法律制度由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制约机制,规范、指导和约束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保障病人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在当时美国就有16个州以法律形式制定了有关病人权利的章程。1975年12月欧洲理事会将一个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建议草案提交给16个会员国。其中列出病人的“基本权利”。另一些国家如芬兰、新西兰等制定了《患者权利法》和《患者权利条例》[1]。现今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病人权利并将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在我国,有关病人医疗保障权的伦理法规还不完善,其作用也十分有限。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道德法制建设,系统地研究和制订包括病人权利法在内的医疗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建立和健全医学伦理法规的执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宣传等手段广泛进行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不仅从道德上,更要从法律上实现和保障病人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加强全社会的法制建设,强化社会成员的道德法律意识,形成尊重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的社会氛围也是实现和维护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必要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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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行使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心理基础。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行使的,是社会关系本质的体现。享有医疗保障权与行使医疗保障权是有区别的,前者只是主体自身和社会的有关法规,而后者除了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关外,还涉及到主客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及有关群体在医疗活动中结成的一定关系,是医患间责、权、利构成的基础。医患关系的内容丰富,并直接影响着病人医疗保障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病人的医疗保障权是一个包括医学、伦理、法律、心理等多方面含义的综合概念,其内容是丰富而具体的。以医疗保障权为基础的病人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宏观因素,以及医患关系、医院管理、医务人员素质、患者权利意识等微观因素密切相关。我们只有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探讨和重视病人的权利,首先是关注病人的医疗保障权,为实现和维护病人的医疗保障权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才能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邱仁宗,卓小勤,冯建妹.病人权利[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6.
[2]《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卫生年鉴(1998)[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胡怀明.社会医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
[4]郭永松.保健社会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收稿日期:1999-11-08,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