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患者违法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魏庆平 胡隆珊 陈茂娟
摘 要:目的 研究癫痫患者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方法 回顾性分析36例癫痫患者违法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结果 发现癫痫患者发生违法行为仅次于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其违法行为以凶杀和伤害居首位,其次为妨碍社会治安和强奸,反社会言行和纵火偶见。提出了他们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结论 癫痫患者发生违法行为是癫痫患者的一大危险,应加强对癫痫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关键词:癫痫 违法 精神医学 分析
为进一步探讨癫痫患者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我们总结分析了我院1981~1998年期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癫痫的56例资料(占鉴定总数56/956,即5.9%),其中20例属行为能力或受害人司法精神鉴定,不属本文讨论范围而去除,现对有违法行为的36例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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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共36例,其中男性35例,女性1例,男女之比为35∶1;违法时年龄为18~62岁,其中18~20岁5例、21~30岁18例、31~40岁9例,41~62岁4例,平均年龄(29.4±8.5)岁;婚姻状况为未婚23例,已婚13例;职业为工人17例,农民16例,教师1例,无业2例;文化程度小学17例,初中16例,高中1例,中专和文盲各1例。
1.2 临床资料
1.2.1 癫痫发作类型:采用一般临床分型结合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癫痫学术会议草拟的癫痫发作分类法(1985)[1]进行分类,结果诊断为精神运动性发作(复杂部分发作)4例,大发作(强直-阵挛发作)32例。
1.2.2 脑电图检查:36例中有18例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时进行脑电图检查,其中17例出现痫样放电;结果为重度异常8例,中至重度异常1例,中度异常8例,轻度异常1例;其它18例因在作案前脑电图检查均有痫样放电,故在鉴定时未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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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癫痫病程:3个月~23年,其中3个月~3年8例,4~10年10例,11~20年18例,平均病程(10.2±5.6)年。
1.2.4 癫痫首次发作年龄:1~44岁,其中1~20岁18例,21~30岁14例,31~44岁4例,平均年龄(19.7±9.8)岁。
2 鉴定结果
2.1 作案前出现癫痫性精神障碍情况 癫痫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10例,癫痫性人格改变5例,癫痫性意识朦胧状态9例,癫痫性精神运动性发作1例,癫痫性智能障碍3例(轻度智能障碍1例,轻至中度智能障碍2例),其余8例为癫痫缓解期,无精神障碍。
2.2 作案类型、作案方式和作案对象 ①凶杀和伤害21例(其中杀人10例,伤害11例)占58.3%。作案方式为用刀16例,棍棒2例,脚踢、锄头各1例,将受害者丢入粪坑1例;作案时间为白天16例,晚上5例;作案地点为单位和公共场所8例,邻居家5例,患者家中6例,野外2例;作案对象为熟人12例(包括同事3例,邻居7例,派出所所长和村干部各1例),亲人6例(包括父母亲2例,兄弟、嫂嫂、侄女和女儿各1例),陌生人3例。②妨碍社会治安8例(违纪破坏和扰乱治安各4例)占22.2%。③强奸5例,占13.9%;作案对象为陌生人3例(幼女、少女和妇女各1例),同事和母亲各1例。④反社会言行1例,占2.8%。⑤纵火1例,占2.8%,表现为烧邻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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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患者作案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
2.3.1 癫痫发作间歇期,非精神病态作案:共8例,占22.2%,其中强奸2例,凶杀、伤害4例,妨碍社会治安2例。此类患者作案时癫痫未发作,精神状态正常,作案动机目的明确,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损害,与正常人作案无区别,均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2.3.2 在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驱使下作案:共10例,占27.8%,其中凶杀、伤害7例,妨碍社会治安2例,反社会言行1例。这类患者虽在作案时癫痫未发作,意识清楚,但由于长期癫痫发作引起癫痫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出现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在此精神症状影响下作案,具体表现为如下3种形式:①主要在被害妄想影响下作案7例(其中3例合并听幻觉、2例合并味幻觉),作案对象均是被害妄想内容涉及者。②在假性幻觉的影响下,产生继发被害妄想作案1例。③在逻辑思维障碍影响下,产生继发性被害妄想作案2例。此类患者由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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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在意识障碍下作案:共9例,占25%,其中发生凶杀、伤害7例,妨害社会治安2例。这些患者作案时正处癫痫发作期前后或癫痫发作中,意识模糊,其中8例处于癫痫性朦胧状态,1例处于癫痫精神运动性发作。由于意识不清,而发生伤害人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作案后不能回忆,结果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3.4 癫痫性人格改变作案:共6例,占16.7%,其中发生凶杀3例,妨碍社会治安2例,纵火1例。此类患者由于在作案前有明显的癫痫性人格改变,如自私自利、爱猜疑、固执已见、性情粗暴、冷酷无情、反复无常、容易发生人际矛盾与冲突、抑制性差、不计后果,作案时虽然意识清楚,但因辨认能力削弱,自控能力明显下降,其动机与后果的严重程度不相称,结果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
2.3.5 癫痫性智能障碍:3例占8.3%,均为强奸案,其中1例轻度智能障碍者由于目的动机明确,其辨认能力与自控能力未削弱,而评定为有责任能力;另2例轻至中度智能障碍者,目的动机虽明确,其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明显削弱而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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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从我院17年来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956例来看,其中诊断为癫痫56例,占鉴定总数5.9%,仅次于精神分裂症(395/956)和精神发育迟滞(118/956),与国内文献相近似[2]。从发生违法行为来看,56例癫痫中属违法行为责任能力鉴定36例,占癫痫总数64.3%,仅次于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3],居第三位。J.Gunn(1973)提出在英国癫痫病人中,约有半数有暴力行为[4]。从而提示癫痫患者较易发生违法行为,是癫痫患者的一大危险,今后应加强对癫痫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从本组资料来看,癫痫患者发生违法行为有如下特点:①绝大多数为男性(97.2%);②多见于未婚青壮年;③癫痫大发作占绝大多数,精神运动性发作偶见,其它类型发作未见;④作案前癫痫病程一般较长,平均(10.2±5.6)年;⑤作案类型以凶杀、伤害占绝大多数,其次为妨碍社会治安和强奸,而反社会言行和纵火偶见;⑥有精神病性症状和意识障碍患者作案无强奸案;⑦有癫痫性精神症状者主要是在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影响下作案,违法行为发生突然,缺乏目的和动机,手段残忍,对作案环境不加考虑,无自我保护表现;在癫痫性意识朦胧状态下作案又称为自动症性犯罪[4],作案后患者对作案经过陈述不清,有明显顺行性遗忘;癫痫性人格改变患者主要因长期癫痫发作,个性发生改变,出现粗暴、冷酷无情,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易与人发生分歧和冲突而作案;⑧作案时若处癫痫发作间歇期,无精神症状者与正常人作案相同;⑨发生凶杀、伤害者的对象是幻觉和被害妄想内容涉及者,有意识障碍者易出现近人攻击[5],而发生凶杀、伤害行为;⑩有精神病性症状和意识障碍患者作案均单独行动,不选择时间和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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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献资料来看,评定癫痫患者犯罪的责任能力问题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较为复杂而疑难的课题[1],这是因为癫痫发作的形式多样,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同等条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可以完全不同。癫痫是一种发作性疾病,我们通过本资料分析,认为评定癫痫患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关键在于首先确定被鉴定者在作案当时有无癫痫发作,意识及其它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在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动机和目的是否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否受到削弱或丧失,然后根据患者上述不同情况来评定其责任能力。若是在癫痫发作期或癫痫性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由于动机和目的不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癫痫性智能障碍,由于患者的智能损害程度不同,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有差异,责任能力也就不同。据文献报道,癫痫性人格障碍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治安威胁较大[6],从本组病例来看也证实这一点。这是由于有明显癫痫性人格障碍患者性情变得粗暴、冷酷,固执己见,易发生人际矛盾与冲突,抑制性差,而发生凶杀、纵火和妨碍社会治安行为。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只有当患者存在明显癫痫性人格改变,并且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者,才能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否则可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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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庆平(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643020)
胡隆珊(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643020)
陈茂娟(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643020)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癫痫学术会议. 癫痫发作分类法. 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 1986, 19(4):256
2.贾宜诚主编. 实用司法精神病学. 第1版. 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 329~357
3.胡隆珊, 魏庆平,陈茂娟. 59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四川精神卫生, 1991, 4(2):142
4.李从培主编. 司法精神病学. 第1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2. 123~126
5.陈维梅,许昌麟,沈蓉芳. 暴力犯罪的精神病司法鉴定. 上海精神医学,1991,新3(2):68
6.夏镇夷,徐韬园,张明园,等. 实用精神医学. 第1版.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0. 455~456, http://www.100md.com
摘 要:目的 研究癫痫患者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方法 回顾性分析36例癫痫患者违法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结果 发现癫痫患者发生违法行为仅次于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其违法行为以凶杀和伤害居首位,其次为妨碍社会治安和强奸,反社会言行和纵火偶见。提出了他们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结论 癫痫患者发生违法行为是癫痫患者的一大危险,应加强对癫痫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关键词:癫痫 违法 精神医学 分析
为进一步探讨癫痫患者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我们总结分析了我院1981~1998年期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癫痫的56例资料(占鉴定总数56/956,即5.9%),其中20例属行为能力或受害人司法精神鉴定,不属本文讨论范围而去除,现对有违法行为的36例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
, http://www.100md.com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共36例,其中男性35例,女性1例,男女之比为35∶1;违法时年龄为18~62岁,其中18~20岁5例、21~30岁18例、31~40岁9例,41~62岁4例,平均年龄(29.4±8.5)岁;婚姻状况为未婚23例,已婚13例;职业为工人17例,农民16例,教师1例,无业2例;文化程度小学17例,初中16例,高中1例,中专和文盲各1例。
1.2 临床资料
1.2.1 癫痫发作类型:采用一般临床分型结合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癫痫学术会议草拟的癫痫发作分类法(1985)[1]进行分类,结果诊断为精神运动性发作(复杂部分发作)4例,大发作(强直-阵挛发作)32例。
1.2.2 脑电图检查:36例中有18例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时进行脑电图检查,其中17例出现痫样放电;结果为重度异常8例,中至重度异常1例,中度异常8例,轻度异常1例;其它18例因在作案前脑电图检查均有痫样放电,故在鉴定时未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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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癫痫病程:3个月~23年,其中3个月~3年8例,4~10年10例,11~20年18例,平均病程(10.2±5.6)年。
1.2.4 癫痫首次发作年龄:1~44岁,其中1~20岁18例,21~30岁14例,31~44岁4例,平均年龄(19.7±9.8)岁。
2 鉴定结果
2.1 作案前出现癫痫性精神障碍情况 癫痫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10例,癫痫性人格改变5例,癫痫性意识朦胧状态9例,癫痫性精神运动性发作1例,癫痫性智能障碍3例(轻度智能障碍1例,轻至中度智能障碍2例),其余8例为癫痫缓解期,无精神障碍。
2.2 作案类型、作案方式和作案对象 ①凶杀和伤害21例(其中杀人10例,伤害11例)占58.3%。作案方式为用刀16例,棍棒2例,脚踢、锄头各1例,将受害者丢入粪坑1例;作案时间为白天16例,晚上5例;作案地点为单位和公共场所8例,邻居家5例,患者家中6例,野外2例;作案对象为熟人12例(包括同事3例,邻居7例,派出所所长和村干部各1例),亲人6例(包括父母亲2例,兄弟、嫂嫂、侄女和女儿各1例),陌生人3例。②妨碍社会治安8例(违纪破坏和扰乱治安各4例)占22.2%。③强奸5例,占13.9%;作案对象为陌生人3例(幼女、少女和妇女各1例),同事和母亲各1例。④反社会言行1例,占2.8%。⑤纵火1例,占2.8%,表现为烧邻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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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患者作案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
2.3.1 癫痫发作间歇期,非精神病态作案:共8例,占22.2%,其中强奸2例,凶杀、伤害4例,妨碍社会治安2例。此类患者作案时癫痫未发作,精神状态正常,作案动机目的明确,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损害,与正常人作案无区别,均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2.3.2 在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驱使下作案:共10例,占27.8%,其中凶杀、伤害7例,妨碍社会治安2例,反社会言行1例。这类患者虽在作案时癫痫未发作,意识清楚,但由于长期癫痫发作引起癫痫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出现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在此精神症状影响下作案,具体表现为如下3种形式:①主要在被害妄想影响下作案7例(其中3例合并听幻觉、2例合并味幻觉),作案对象均是被害妄想内容涉及者。②在假性幻觉的影响下,产生继发被害妄想作案1例。③在逻辑思维障碍影响下,产生继发性被害妄想作案2例。此类患者由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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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在意识障碍下作案:共9例,占25%,其中发生凶杀、伤害7例,妨害社会治安2例。这些患者作案时正处癫痫发作期前后或癫痫发作中,意识模糊,其中8例处于癫痫性朦胧状态,1例处于癫痫精神运动性发作。由于意识不清,而发生伤害人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作案后不能回忆,结果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3.4 癫痫性人格改变作案:共6例,占16.7%,其中发生凶杀3例,妨碍社会治安2例,纵火1例。此类患者由于在作案前有明显的癫痫性人格改变,如自私自利、爱猜疑、固执已见、性情粗暴、冷酷无情、反复无常、容易发生人际矛盾与冲突、抑制性差、不计后果,作案时虽然意识清楚,但因辨认能力削弱,自控能力明显下降,其动机与后果的严重程度不相称,结果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
2.3.5 癫痫性智能障碍:3例占8.3%,均为强奸案,其中1例轻度智能障碍者由于目的动机明确,其辨认能力与自控能力未削弱,而评定为有责任能力;另2例轻至中度智能障碍者,目的动机虽明确,其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明显削弱而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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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从我院17年来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956例来看,其中诊断为癫痫56例,占鉴定总数5.9%,仅次于精神分裂症(395/956)和精神发育迟滞(118/956),与国内文献相近似[2]。从发生违法行为来看,56例癫痫中属违法行为责任能力鉴定36例,占癫痫总数64.3%,仅次于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3],居第三位。J.Gunn(1973)提出在英国癫痫病人中,约有半数有暴力行为[4]。从而提示癫痫患者较易发生违法行为,是癫痫患者的一大危险,今后应加强对癫痫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从本组资料来看,癫痫患者发生违法行为有如下特点:①绝大多数为男性(97.2%);②多见于未婚青壮年;③癫痫大发作占绝大多数,精神运动性发作偶见,其它类型发作未见;④作案前癫痫病程一般较长,平均(10.2±5.6)年;⑤作案类型以凶杀、伤害占绝大多数,其次为妨碍社会治安和强奸,而反社会言行和纵火偶见;⑥有精神病性症状和意识障碍患者作案无强奸案;⑦有癫痫性精神症状者主要是在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影响下作案,违法行为发生突然,缺乏目的和动机,手段残忍,对作案环境不加考虑,无自我保护表现;在癫痫性意识朦胧状态下作案又称为自动症性犯罪[4],作案后患者对作案经过陈述不清,有明显顺行性遗忘;癫痫性人格改变患者主要因长期癫痫发作,个性发生改变,出现粗暴、冷酷无情,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易与人发生分歧和冲突而作案;⑧作案时若处癫痫发作间歇期,无精神症状者与正常人作案相同;⑨发生凶杀、伤害者的对象是幻觉和被害妄想内容涉及者,有意识障碍者易出现近人攻击[5],而发生凶杀、伤害行为;⑩有精神病性症状和意识障碍患者作案均单独行动,不选择时间和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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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献资料来看,评定癫痫患者犯罪的责任能力问题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较为复杂而疑难的课题[1],这是因为癫痫发作的形式多样,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同等条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可以完全不同。癫痫是一种发作性疾病,我们通过本资料分析,认为评定癫痫患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关键在于首先确定被鉴定者在作案当时有无癫痫发作,意识及其它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在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动机和目的是否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否受到削弱或丧失,然后根据患者上述不同情况来评定其责任能力。若是在癫痫发作期或癫痫性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由于动机和目的不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癫痫性智能障碍,由于患者的智能损害程度不同,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有差异,责任能力也就不同。据文献报道,癫痫性人格障碍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治安威胁较大[6],从本组病例来看也证实这一点。这是由于有明显癫痫性人格障碍患者性情变得粗暴、冷酷,固执己见,易发生人际矛盾与冲突,抑制性差,而发生凶杀、纵火和妨碍社会治安行为。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只有当患者存在明显癫痫性人格改变,并且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者,才能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否则可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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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庆平(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643020)
胡隆珊(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643020)
陈茂娟(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643020)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癫痫学术会议. 癫痫发作分类法. 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 1986, 19(4):256
2.贾宜诚主编. 实用司法精神病学. 第1版. 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 329~357
3.胡隆珊, 魏庆平,陈茂娟. 59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四川精神卫生, 1991, 4(2):142
4.李从培主编. 司法精神病学. 第1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2. 123~126
5.陈维梅,许昌麟,沈蓉芳. 暴力犯罪的精神病司法鉴定. 上海精神医学,1991,新3(2):68
6.夏镇夷,徐韬园,张明园,等. 实用精神医学. 第1版.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0. 455~456,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