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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变态并不等同性偏离
http://www.100md.com 2000年7月11日
     性偏离,由性心理学创始人霭理士在1930年首先使用,它并不等同于目前我国流行“性变态”一词。性变态的准确翻译应该是“性欲反常”或“性倒错”,而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性变态含有明显的贬意,被用滥了。性偏离是一个无价值评判的中性用语,属于性学而不涉及伦理学范畴。主要指在统计学上和文化意义上的性活动非标准化,即占少数的或不符合一般常规的性心理与性行为现象。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性偏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各国对性偏离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当前在性学研究发达的地区被许多人接受的定义是:凡通过并非自愿的和与两性生殖器性交无关的方式直接引起性兴奋,并达到性高潮或满足性欲需求的习惯或嗜好性行为,均属于性偏离。性偏离有三大特点:

    1.这种异常情况长期存在,且相当容易被激发,同时个体对性欲的认识存在少见的错误见解;

    2.个体的性活动在事实上程度上受到性幻想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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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体按传统方式与性伙侣发生性行为时常出现性功能障碍。

    性偏离通常分两大类,一类称性变异,另一类称性欲反常。性变异用于指遗传差异或环境因素引起的生物个体间或同种生物各群体间的种种不同,包括体形、生殖形式、行为等各个方面。同性恋、易性癖、异装癖是最主要的三种。它们仅仅是脱离常规,并不造成伤害。性欲反常,又称“性倒错”、“性变态”、“性心理障碍”。这类行为通常含有某种性敌意,因此可能引起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后果。又可分为不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或危害较小,和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两种,前一种包括自恋、恋物癖、磨擦癖、淫语癖、露阴癖、窥阴癖、受虐癖等主要受医学关注的性现象;后种包括乱伦、性强暴、恋童癖、恋尸癖、施虐癖等要受法律追究和惩处的性现象。

    性偏离是由综合因素,即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引起。在生物学因素中,最重要的是遗传假说和内分泌假说,两种假说有时相互关联。遗传作用表现在一个家庭中发生同一种性偏离的实例,而且连续数代发生。内分泌作用则表现在,一些性欲反常者其实存在真正的性能力低下,而性能力低下部分由于内分泌异常导致。不过,这种生物因素的作用不应被夸大。心理学对性偏离起因的解释主要分两大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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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心理动力学假说,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认为儿童在性发育过程中可能受挫折,这种挫折不会使生物的个体性需求消失,却可能使它向偏离常规的方向发展。突出反映在个体性需求消失,却可能使它向偏离常规的方向发展。突出反映在个体性心理发育的紊乱或异常,处于某种停滞或幼稚状态。

    2.行为主义心理学,主要强调后天学习对性偏离形成的作用。个体可以通过经典条件和操作条件学习,感受到非常规形式的性活动带来的心理平衡、性快感和性满足。特别是在以常规方式进行性活动时受到惩罚和在以偏离方式进行性活动时受到奖励的经验,强化了脱离常规的性活动方式的习惯,最后导致性偏离的形成。家庭和亲友起了示范和决定性的引导作用。在社会因素中,主要是社会文化背景对个体性行为的影响。无论是对性采取放纵的文化背景还是对性采取压制、禁锢的社会政策都可能使一些人从偏离常规的性活动中获取性满足,而后者的影响更大。在许多对性持宽容态度且男女平等的社会中,基本不存在严重的性欲反常现象。

    在性偏离的诊断上要注意两方面。一是注意原发性和继发性的区别;二是注意作为一般性心理反常的性偏离与具有反社会人格者的故意犯罪行为的区别。前者可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加以治疗;后者则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纠治的目的。性偏离的处理是一个社会性的课题,积极预防的价值远胜于治疗和惩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