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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85061
公费医疗标准最近有变
http://www.100md.com 2000年7月11日
     据报道,公费医疗标准的变化主要有: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超出3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超出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6% 。器官、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标准有了新的规定。本标准目前已开始执行。

    新公布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负担的医疗费标准是: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通知中还规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他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