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中部某省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调查
对我国中部某省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调查
刘中夫 梅志强 郑锡文 张文吉 王凤香 周郁 毛宇嵘 曲淑霞
关键词:集血浆案;艾滋病病毒(HIV)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报告,至1999年底,全球报告的艾滋病病人达540万例,专家估计HIV/AIDS人数达3 430万。我国至1999年9月30日全国报告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15 088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77例[1],专家估计,至1999年底,全国实际HIV感染者已超过50万。艾滋病传播主要有三种途径:经性接触传播、经血传播、母婴垂直传播。在我国经血传播主要途径有:经静脉注射毒品传播;意外输用HIV阳性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此外我国尚存在第三种情况,即非法组织采集血浆引起的HIV感染与传播[2]。及时有效地阻断艾滋病的任何传播途径和方式,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蔓延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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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999年,我国中部某省的三个县(市)共查获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我们对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卖浆人员的HIV感染情况及查获血浆的HIV抗体阳性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调查结果
1.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中卖浆人员HIV感染情况:对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所抓获的96名卖浆人员应用阿克苏(Akzo-Nobel)公司的两批次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初筛和复核,HIV平均感染率为73.96%(表1)。其中以A市地下非法采集血浆案卖浆人员的HIV感染率最高(86.84%)。在C县14名卖浆人员中7人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感染率为50%;丙型肝炎病毒(HCV)检测均呈阳性,感染率为100%。
2.查获血浆HIV抗体阳性情况:对查获的血浆应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进行HIV抗体检测。从B县查获的120袋血浆中抽样18袋,HIV抗体阳性率为100%;从C县查获的1 380袋血浆中,两次随机抽样分别抽取60份和64份样品,HIV抗体阳性率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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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
卖浆人员HIV感染情况
地区
卖浆 人数
HIV抗体
阳性例数
感染率
(%)
A市
38
33
86.84
B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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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7
61.36
C县
14
11
78.57
合计
96
71
73.96
二、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情况及HIV感染因素分析
, 百拇医药 1.多数卖浆人员有既往卖血史或卖浆史,部分卖浆人员有吸毒史或嫖娼史。在查获的三起地下非法采集血浆案的96名卖浆人员中,约50%卖浆人员从1992~1996年就开始参与卖血活动。C县调查的14名卖浆人员中,11人有过多年的卖血浆史,现均为HIV病毒感染者。有的卖浆人员有吸毒史或嫖娼史。在A市和B县查获的地下非法采集血浆点中,有13名卖浆人员来自于同一地区,均为男性,且全部为HIV病毒感染者。对其中可查找的已婚卖浆人员的配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999年对以上13名卖浆人员进行入户随访,未找到一人。原因是这些人均为流动人员,常年外出。经调查,部分卖浆人员与一些暗娼来往频繁,易导致HIV病毒在这一人群中进一步经性接触传播,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
2.卖浆人员连续重复多次被采集血浆,机体免疫力极差,更容易被HIV等病原体感染。组织者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对卖浆人员频繁采浆。A市和B县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点的卖浆人员每人每天最少被采血浆三袋(约1 200 ml/d),最多时一日采6袋(约2 400 ml/d)。在C县,每个卖浆人员每天被采浆一次,每次采浆近2 000 ml,一般每人连续采浆5~6 d后休息两天再继续被采集血浆。经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组织者供诉,一般2~3个月轮换召集一批卖浆人员。卖浆人员因连续重复多次被采集血浆,机体免疫力极差,更容易被HIV、HCV等多种可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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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采浆设备、采集方式等均不符合卫生要求,导致HIV及其他经血传播疾病在卖浆人员中感染与传播。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站(点)的卖浆人员在被采集血浆前均未进行任何体格检查和采集血浆前化验检查,采集血浆场所脏乱不堪,采集血浆的设备及用具不经任何消毒处理而重复交叉使用,病原体在卖浆者间相互感染与传播不可避免。组织者为减少开支,用低报酬雇用一些未经任何正规医疗培训的无业人员,在没有基本卫生条件和设施的外环境中大量采集分离血浆,并将卖浆者离心后的血液有形成分加生理盐水回输给卖浆者,极易导致交叉感染。
4.组织者知法犯法,为逃避打击而异地作案。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的组织者为逃避原籍公安机关的打击,多选择较贫困、易逃避打击的异地地区组织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且组织者多为幕后操纵,不直接参与采集血浆活动。他们在案发当地租用民房非法组织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地下采集血浆站(点)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彼此互不联系,并具有严格的内部保密措施,外人不易发现和介入。血浆由组织者负责运输和销售,其余人员(包括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的参与者)均不知道血浆的去向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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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的组织者均采取招工、金钱诱惑等手段诱骗召集卖浆人员。经调查,卖浆人员多为无业人员或外省市民工,无固定经济来源,年龄多在20~40岁间,最小的仅16岁。他们为谋生而被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的组织者以招工或金钱诱惑等手段诱骗上当,有的卖浆人员甚至被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组织者通过非法销售血浆可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三、 讨论与建议
1.政府重视,宏观控制,将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我国政府一向重视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重视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1984年即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对进口血液制品加强了管理。自1986年我国发现4例因输用进口血液制品(第Ⅷ因子)感染HIV病毒的病例后,进一步加强了该项管理工作,基本杜绝了因使用进口血液及其制品感染HIV病毒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加强对国内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工作,1993年针对血液管理工作卫生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1995年初,在我国中原一些省份有偿卖血浆人群中出现艾滋病局部点状流行,为此卫生部对各地血站进行了大规模整顿,进一步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在有偿献血者中传播与流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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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对整顿血站,取缔地下采集血浆站(点)及其活动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相当的成效。1998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法),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我国医疗献血、用血工作,保证了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及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献血法》条文中明令禁止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并对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将予以严厉打击,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及《献血法》也对此加大了打击力度,基本上杜绝了有偿卖血浆活动,规范了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建议应进一步广泛宣传和贯彻落实《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监督和法制化管理,根治有偿收购血液及其原料制品的活动,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2.根据《刑法》、《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的打击力度和对《献血法》的宣传力度,坚决取缔地下非法采浆活动,树立国家相关法律的威严性。虽然《刑法》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和第337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非法采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浆活动属违法行为,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公然违反《献血法》、《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继续非法组织采集血浆和贩卖血浆等活动。本文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说明,由于个体和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的HIV感染情况亦提示我们,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导致HIV病毒在这一人群的流行和扩散是毋庸置疑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受生产成本和来源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地下血液及其原料制品市场仍然存在,一些“血头”、“血霸”仍有可能继续非法组织地下采集血浆活动,且行动可能更趋隐蔽;由于非正常渠道的血浆供应状况尚未杜绝,对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存在极大的隐患。因此,建议在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浆管理与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病人因输血感染HIV病毒危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贯彻《献血法》的力度,充分发挥卫生、公安、司法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严厉打击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报道的三起地下采血浆点被破获正说明卫生、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协同作战的必要性与有效性。此外,还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治理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的源头,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在这一人群中的传播与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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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生产及使用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断非法卖浆组织者的非法销售渠道,保障血液及其原料制品生产及使用单位正常渠道的供应与需求,使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同时可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正常献血、采浆等工作加强管理,如智能IC卡登记验证制,识别供浆者的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以保证血液及血浆的质量。严禁私下采(收)购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血源,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传播流行。
作者单位:刘中夫(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郑锡文(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周郁(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毛宇嵘(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梅志强(山西省卫生防疫站)
王凤香(山西省卫生防疫站)
张文吉(山西省运城地区卫生防疫站)
曲淑霞(山西省运城地区卫生防疫站)
参考文献
1,郑锡文.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及预防与控制成就.中华流行病学杂志,1999,20∶131-134.
2,郑锡文.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经吸毒及采供血传播的流行.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0,21∶6., 百拇医药
刘中夫 梅志强 郑锡文 张文吉 王凤香 周郁 毛宇嵘 曲淑霞
关键词:集血浆案;艾滋病病毒(HIV)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报告,至1999年底,全球报告的艾滋病病人达540万例,专家估计HIV/AIDS人数达3 430万。我国至1999年9月30日全国报告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15 088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77例[1],专家估计,至1999年底,全国实际HIV感染者已超过50万。艾滋病传播主要有三种途径:经性接触传播、经血传播、母婴垂直传播。在我国经血传播主要途径有:经静脉注射毒品传播;意外输用HIV阳性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此外我国尚存在第三种情况,即非法组织采集血浆引起的HIV感染与传播[2]。及时有效地阻断艾滋病的任何传播途径和方式,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蔓延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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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999年,我国中部某省的三个县(市)共查获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我们对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卖浆人员的HIV感染情况及查获血浆的HIV抗体阳性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调查结果
1.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中卖浆人员HIV感染情况:对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所抓获的96名卖浆人员应用阿克苏(Akzo-Nobel)公司的两批次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初筛和复核,HIV平均感染率为73.96%(表1)。其中以A市地下非法采集血浆案卖浆人员的HIV感染率最高(86.84%)。在C县14名卖浆人员中7人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感染率为50%;丙型肝炎病毒(HCV)检测均呈阳性,感染率为100%。
2.查获血浆HIV抗体阳性情况:对查获的血浆应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进行HIV抗体检测。从B县查获的120袋血浆中抽样18袋,HIV抗体阳性率为100%;从C县查获的1 380袋血浆中,两次随机抽样分别抽取60份和64份样品,HIV抗体阳性率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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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
卖浆人员HIV感染情况
地区
卖浆 人数
HIV抗体
阳性例数
感染率
(%)
A市
38
33
86.84
B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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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7
61.36
C县
14
11
78.57
合计
96
71
73.96
二、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情况及HIV感染因素分析
, 百拇医药 1.多数卖浆人员有既往卖血史或卖浆史,部分卖浆人员有吸毒史或嫖娼史。在查获的三起地下非法采集血浆案的96名卖浆人员中,约50%卖浆人员从1992~1996年就开始参与卖血活动。C县调查的14名卖浆人员中,11人有过多年的卖血浆史,现均为HIV病毒感染者。有的卖浆人员有吸毒史或嫖娼史。在A市和B县查获的地下非法采集血浆点中,有13名卖浆人员来自于同一地区,均为男性,且全部为HIV病毒感染者。对其中可查找的已婚卖浆人员的配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999年对以上13名卖浆人员进行入户随访,未找到一人。原因是这些人均为流动人员,常年外出。经调查,部分卖浆人员与一些暗娼来往频繁,易导致HIV病毒在这一人群中进一步经性接触传播,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
2.卖浆人员连续重复多次被采集血浆,机体免疫力极差,更容易被HIV等病原体感染。组织者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对卖浆人员频繁采浆。A市和B县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点的卖浆人员每人每天最少被采血浆三袋(约1 200 ml/d),最多时一日采6袋(约2 400 ml/d)。在C县,每个卖浆人员每天被采浆一次,每次采浆近2 000 ml,一般每人连续采浆5~6 d后休息两天再继续被采集血浆。经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组织者供诉,一般2~3个月轮换召集一批卖浆人员。卖浆人员因连续重复多次被采集血浆,机体免疫力极差,更容易被HIV、HCV等多种可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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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采浆设备、采集方式等均不符合卫生要求,导致HIV及其他经血传播疾病在卖浆人员中感染与传播。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站(点)的卖浆人员在被采集血浆前均未进行任何体格检查和采集血浆前化验检查,采集血浆场所脏乱不堪,采集血浆的设备及用具不经任何消毒处理而重复交叉使用,病原体在卖浆者间相互感染与传播不可避免。组织者为减少开支,用低报酬雇用一些未经任何正规医疗培训的无业人员,在没有基本卫生条件和设施的外环境中大量采集分离血浆,并将卖浆者离心后的血液有形成分加生理盐水回输给卖浆者,极易导致交叉感染。
4.组织者知法犯法,为逃避打击而异地作案。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的组织者为逃避原籍公安机关的打击,多选择较贫困、易逃避打击的异地地区组织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且组织者多为幕后操纵,不直接参与采集血浆活动。他们在案发当地租用民房非法组织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地下采集血浆站(点)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彼此互不联系,并具有严格的内部保密措施,外人不易发现和介入。血浆由组织者负责运输和销售,其余人员(包括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的参与者)均不知道血浆的去向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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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的组织者均采取招工、金钱诱惑等手段诱骗召集卖浆人员。经调查,卖浆人员多为无业人员或外省市民工,无固定经济来源,年龄多在20~40岁间,最小的仅16岁。他们为谋生而被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的组织者以招工或金钱诱惑等手段诱骗上当,有的卖浆人员甚至被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组织者通过非法销售血浆可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三、 讨论与建议
1.政府重视,宏观控制,将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我国政府一向重视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重视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1984年即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对进口血液制品加强了管理。自1986年我国发现4例因输用进口血液制品(第Ⅷ因子)感染HIV病毒的病例后,进一步加强了该项管理工作,基本杜绝了因使用进口血液及其制品感染HIV病毒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加强对国内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工作,1993年针对血液管理工作卫生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1995年初,在我国中原一些省份有偿卖血浆人群中出现艾滋病局部点状流行,为此卫生部对各地血站进行了大规模整顿,进一步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在有偿献血者中传播与流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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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对整顿血站,取缔地下采集血浆站(点)及其活动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相当的成效。1998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法),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我国医疗献血、用血工作,保证了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及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献血法》条文中明令禁止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并对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将予以严厉打击,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及《献血法》也对此加大了打击力度,基本上杜绝了有偿卖血浆活动,规范了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建议应进一步广泛宣传和贯彻落实《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监督和法制化管理,根治有偿收购血液及其原料制品的活动,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2.根据《刑法》、《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的打击力度和对《献血法》的宣传力度,坚决取缔地下非法采浆活动,树立国家相关法律的威严性。虽然《刑法》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和第337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非法采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浆活动属违法行为,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公然违反《献血法》、《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继续非法组织采集血浆和贩卖血浆等活动。本文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说明,由于个体和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三起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案的HIV感染情况亦提示我们,非法地下采集血浆活动导致HIV病毒在这一人群的流行和扩散是毋庸置疑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受生产成本和来源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地下血液及其原料制品市场仍然存在,一些“血头”、“血霸”仍有可能继续非法组织地下采集血浆活动,且行动可能更趋隐蔽;由于非正常渠道的血浆供应状况尚未杜绝,对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存在极大的隐患。因此,建议在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浆管理与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病人因输血感染HIV病毒危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贯彻《献血法》的力度,充分发挥卫生、公安、司法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严厉打击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报道的三起地下采血浆点被破获正说明卫生、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协同作战的必要性与有效性。此外,还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治理非法地下采集血浆的源头,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在这一人群中的传播与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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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生产及使用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断非法卖浆组织者的非法销售渠道,保障血液及其原料制品生产及使用单位正常渠道的供应与需求,使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同时可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正常献血、采浆等工作加强管理,如智能IC卡登记验证制,识别供浆者的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以保证血液及血浆的质量。严禁私下采(收)购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血源,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传播流行。
作者单位:刘中夫(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郑锡文(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周郁(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毛宇嵘(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100050)
梅志强(山西省卫生防疫站)
王凤香(山西省卫生防疫站)
张文吉(山西省运城地区卫生防疫站)
曲淑霞(山西省运城地区卫生防疫站)
参考文献
1,郑锡文.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及预防与控制成就.中华流行病学杂志,1999,20∶131-134.
2,郑锡文.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经吸毒及采供血传播的流行.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0,21∶6.,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