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公布已撤销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告》(国药监市[2002]93号)。通告称,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
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国家药监局和安徽省药监局、山东省药监局分别撤销了5家企业5个品种的6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通告指出,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监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他省(区、市)药监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