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旧案 新法能胜
“如果这个案子按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肯定不会败诉!”———(附图片1张)
本报记者 胡迎新
4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位名叫赵日录的律师对记者说:“我1997年在河北省邯郸市承办过一起医疗纠纷案。患者1987年得阑尾炎,在该市某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在手术后的9年里,他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于是该患者就在该市内多家医院治疗‘腹痛’,一直未能治愈。1997年患者在另一家医院再次治疗时,被诊断出腹腔有异物,后从其腹腔中取出一只2厘米大的已经生锈的镊子。患者这才回想起9年前在那家医院做过阑尾手术。患者就此向那家医院讨个说法,经过交涉没从医院得到任何结果。患者只好求助法律援助,委托我向当地法院起诉该医院。当时被告方的律师的辩护理由是:该患者在9年的时间里,先后在很多医院治疗,怎么能肯定这次事故不是其他就诊的医院造成?
因为被告医院不配合,不允许原告患者获得当年他在该医院的病历的资料,使患者无法取得病历,这样我们就无法在法庭上出示证明是该医院导致医疗事故的证据。旧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法院的起诉规定,谁起诉谁举证,结果原告举证不能,最后我们败诉。如果按照最新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起诉该医院,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是无过失,就要拿出证据……他们怎么可能出示对自己不利的那份当年的病历呢?他们出示不了证明自己无过失的证据,我们就有很大把握胜诉。对患者的病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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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夏勇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