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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你了解多少?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15日 人民网
/职业病,你了解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的权益/
职业病,你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广大劳动者又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何谓职业病?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如何预防职业病?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方有宗等专家。

    问:哪些病属于职业病?一些新出现的与职业相关的疾病,如办公室“空调病”、“电脑病”等算不算职业病?

    答:《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该法保护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的职工。无论该职工是否农民工,无论用工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一旦与之签订用工合同,就须负担起防治职业病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没有将农药中毒列入职业病范围。二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重点是职业危害严重的疾病,如尘肺、苯中毒等。这次被列入职业病名单的有10大类115种疾病。而“空调病”、“电脑病”等职业危害因素不确定的症状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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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就上海而言,近几年职业病的发生有何特点?

    答:上海于1996年率先在全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法规。以1985年为例,当年上海报告发现职业病3000多例。之后,每年减少约300例。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和2001年,职业病报告数有所反弹。这主要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上海乡镇企业发展高峰期时,出现了一批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其职工当时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伤害,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已发展成为职业病。另外,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急性中毒事件也有所增加,如排挖窨井时发生硫化氢中毒等。

    从地域分布看,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前上海职业病主要产生于市郊小企业。从行业分布看,制鞋、箱包、家具制造等为高危行业。一些企业使用伪劣胶水,极易引起苯中毒。

    问:《职业病防治法》从哪些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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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卫生、劳动、社会保障以及用人单位等各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全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比如,过去规定职业病诊断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实是劳动力的流动越来越频繁,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偏袒当地企业,使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在居住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明确了职业病患者在单位变动及不同岗位轮换时该由谁负责的问题,比较好地解决了目前大量在有毒有害因素岗位短期使用合同工、农民工的权益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最高一次罚款可达50万元。同时,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程序也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将对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的公正、廉洁起到保证作用。

    问:劳动者如何提高职业病的自我防护?

    答:《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劳动者关于职业危害的知情权、拒绝权和举报权。劳动者可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导致职业病的重要原因。比如,不少工人看见自己的同事被窨井中的硫化氢熏倒后,不懂得正确的抢救方法,情急之下自己又跳下去救人,结果也中毒了。另外,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明知岗位有危险,也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保护自己权益的要求。(本报记者 田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