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如何诊疗慢性病
从市劳动局获悉,为加强西安市患慢性病职工门诊治疗的管理,保证他们合理的医疗需求,适当减轻个人负担,市劳动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诊治慢性病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有经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慢性病种范围内疾病的按照“认真核定,定点诊治,控制浪费,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限额补助,动态管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鉴定手续。
经确认患有慢性病的职工,可在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一所医院,作为自己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当年内不得更换。次年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慢性病职工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再到门诊治疗用药。在出院后视情况履行核准手续后可恢复门诊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就医的慢性病职工要因病施治,治疗和用药方案要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施治。其病情过程、治疗方案及药品名称须详细记录在专用病历内,并出具正规的收费标据和双联处方。治疗慢性病用药必须限于使用《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品种。药品要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
对门诊治疗慢性病的费用实行限额内按比例补助。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累计的门诊医疗费,先由职工当年的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的再由本人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负担。剩余部分由劳动部门根据基金结余、具体病种平均费用支出等情况,按年度确定需补助的病种范围、补助比例和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患慢性病职工当年既有住院治疗又有门诊治疗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给个人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治疗慢性病的补助之和,不得超过《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享受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的职工,在每年底将专用病历、复式处方第二联等资料,送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由市劳动部门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补助金。,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有经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慢性病种范围内疾病的按照“认真核定,定点诊治,控制浪费,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限额补助,动态管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鉴定手续。
经确认患有慢性病的职工,可在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一所医院,作为自己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当年内不得更换。次年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慢性病职工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再到门诊治疗用药。在出院后视情况履行核准手续后可恢复门诊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就医的慢性病职工要因病施治,治疗和用药方案要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施治。其病情过程、治疗方案及药品名称须详细记录在专用病历内,并出具正规的收费标据和双联处方。治疗慢性病用药必须限于使用《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品种。药品要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
对门诊治疗慢性病的费用实行限额内按比例补助。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累计的门诊医疗费,先由职工当年的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的再由本人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负担。剩余部分由劳动部门根据基金结余、具体病种平均费用支出等情况,按年度确定需补助的病种范围、补助比例和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患慢性病职工当年既有住院治疗又有门诊治疗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给个人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治疗慢性病的补助之和,不得超过《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享受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的职工,在每年底将专用病历、复式处方第二联等资料,送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由市劳动部门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补助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