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招呼摘了卵巢 医生好心反输官司
摘器官谁说了算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其他的病变,在未及告知患者及家属的情况下,就“擅作主张”,好心地进行了附带的治疗,结果却被患者送上了法庭,因为他们忽视了患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知情同意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中再次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出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1999年12月6日,北京的一位产妇在一家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术中医生发现产妇右侧的卵巢增大,仅有少许正常组织,为了避免将来患者再行手术的痛苦,好心的医生在未经产妇及家人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就将其右侧卵巢切除了。虽然术后病理结果显示其右侧卵巢的肿物为“良性畸胎瘤”,有20%恶变的可能,但这种擅作主张的行为仍未获得产妇及家人的谅解。他们认为,一侧卵巢已被切除,如果另一侧卵巢再出现问题,便会丧失生育能力,且可能影响产妇今后的内分泌功能。因此,产妇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在自己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其健康权为由,于2001年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32万多元。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该产妇的卵巢良性畸胎瘤有20%的恶变可能,而治疗该病的唯一方法就是进行手术切除,所以行剖妇产手术的医生将产妇右侧卵巢切除完全是为了产妇的利益,病理检验结果也证实了医生的诊断及治疗是正确的。医院未通知产妇及家属便对产妇实施手术,确有不妥之处,但由于产妇术后未出现内分泌失调的任何临床表现,右侧卵巢摘除并未对产妇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相反还减少了患者再次手术的痛苦,治愈了产妇的疾病,根本不存在侵犯其健康权问题,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产妇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产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行了右侧卵巢畸胎瘤切除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医院擅自行右侧卵巢切除术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医院应酌情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精神损失1万元并承担法医鉴定费,出庭费及交通费等。
就此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法度律师事务所黄晓律师,他认为,虽然医生的行为出于善良的意愿,也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医患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已经达成的医疗服务内容行事,也就是说,在事前双方仅就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手术中就不能超越其内容,如果发现新的疾病,还应向患者告知,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因为在这中间患者有选择治疗还是不治疗以及如何治疗的权利。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文/孙力 ■漫画/高飞, 百拇医药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其他的病变,在未及告知患者及家属的情况下,就“擅作主张”,好心地进行了附带的治疗,结果却被患者送上了法庭,因为他们忽视了患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知情同意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中再次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出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1999年12月6日,北京的一位产妇在一家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术中医生发现产妇右侧的卵巢增大,仅有少许正常组织,为了避免将来患者再行手术的痛苦,好心的医生在未经产妇及家人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就将其右侧卵巢切除了。虽然术后病理结果显示其右侧卵巢的肿物为“良性畸胎瘤”,有20%恶变的可能,但这种擅作主张的行为仍未获得产妇及家人的谅解。他们认为,一侧卵巢已被切除,如果另一侧卵巢再出现问题,便会丧失生育能力,且可能影响产妇今后的内分泌功能。因此,产妇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在自己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其健康权为由,于2001年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32万多元。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该产妇的卵巢良性畸胎瘤有20%的恶变可能,而治疗该病的唯一方法就是进行手术切除,所以行剖妇产手术的医生将产妇右侧卵巢切除完全是为了产妇的利益,病理检验结果也证实了医生的诊断及治疗是正确的。医院未通知产妇及家属便对产妇实施手术,确有不妥之处,但由于产妇术后未出现内分泌失调的任何临床表现,右侧卵巢摘除并未对产妇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相反还减少了患者再次手术的痛苦,治愈了产妇的疾病,根本不存在侵犯其健康权问题,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产妇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产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行了右侧卵巢畸胎瘤切除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医院擅自行右侧卵巢切除术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医院应酌情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精神损失1万元并承担法医鉴定费,出庭费及交通费等。
就此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法度律师事务所黄晓律师,他认为,虽然医生的行为出于善良的意愿,也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医患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已经达成的医疗服务内容行事,也就是说,在事前双方仅就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手术中就不能超越其内容,如果发现新的疾病,还应向患者告知,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因为在这中间患者有选择治疗还是不治疗以及如何治疗的权利。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文/孙力 ■漫画/高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