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今年3月检查出患有重度脊椎增生,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我回厂上班。我原来在包装车间工作,需站立劳动。出院后我向厂里提出,能否给予照顾,调换岗位。厂里让我去了收发室。不料一个月后,我旧病复发,又进了医院。这次出院后,厂里通知我,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的病还没好,企业就把我赶出门,我觉得太不近情理。企业这么做到底对不对?(河北 魏福)
魏福同志:
你这件事的争议主要在于对医疗期的理解,对此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据介绍,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的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由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规定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除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况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至医疗期满为止。———编者
《人民日报》 (2002年07月22日第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