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女大学生为何在太平间里躺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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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0日
广受媒体关注的仇映红命案至今仍未了结。这位中央美术学院24岁的女毕业生躺在太平间里已5年有余。关于她的死到底是被人谋杀,还是自杀,抑或是意外事件,司法部门已做出判决和多次答复。然而仇映红的父母依然不服,还在四处奔走,寻求法律帮助以求破解心中疑团。那么,命案至今不能了结,到底是当事人缠讼?还是案情没搞清?或许是案情已搞
清却没向当事人说清?就此,记者近日再次采访了有关当事人和专家。有人说,了结此案其实很简单,但也有人说,很难!总之别伤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就好。-法院认为谋杀说应由警方处理
今年5月23日,海淀法院就仇映红之死的民事赔偿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仇映红与苏清福相识后同居。1996年9月8日晚11时许,仇在住处喝敌敌畏后被苏送到空军总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苏又找来急救中心,将仇送入皇苑医院治疗。9月9日上午7时许,仇映红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的判决书中说,仇父母认为苏清福应对仇映红之死负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理由之一是,仇映红在空军总医院抢救期间病情已好转,血压、脉搏已正常。苏却突然于深夜2点左右叫来急救中心救护车,强行将仇转院。空军总医院医生两次阻拦,苏以病人家属名义签了“转院后发生后果自负”。仇父母认为仇是转院致死。苏清福就此向法院做出的答辩中称,其对仇已尽到了积极抢救之责。仇在空军总医院抢救两小时没醒过来,是急救中心建议送到皇苑医院做血液透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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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仇映红父母的证据无法证明苏的行为与仇的死有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仇父母就仇之死要求苏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关于仇父母坚持认为仇映红是被苏故意杀害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警方已定性仇之死系自杀,仇父母的主张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应由警方依法处理。仇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警方曾多次答复说谋杀无证据
关于仇映红之死是否被人谋杀,说得更明确一点是否被苏清福谋杀的问题,警方已有结论。警方的结论主要有两条,其一是“认为仇映红被苏清福谋杀没有证据”,其二是“认定仇映红系在无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口服敌敌畏农药,因抢救无效死亡。”
仇的父母一直不服警方结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求助于各级人大代表。警方从1998年直到2002年3月,曾多次答复过仇父母、上级部门和有关人士的质询。警方始终坚持自己的结论。不同的是,警方在后来的一些答复中只提到结论中的后一条,没再提及结论的第一条。警方在答复中说,对于仇父母不服警方结论提出的许多疑点,警方非常重视,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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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仇映红中毒入院抢救死亡这一有争议的过程,警方在答复中是这样说的。经查,空军总医院接到敌敌畏中毒的仇映红,立即抢救,但仇的病情没有明显好转。因该院夜间无法进行透析治疗,经与急救中心联系,将仇转到皇苑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
遗憾的是,尽管警方对仇映红父母的质疑多次给予答复,并善意地表示说此事件令人痛心,劝解他们节哀,但始终未能让仇父母释疑。
-仇父母手中有一纸院方证明
支持仇映红父母对警方结论持疑的一个关键是,他们手中有一纸空军总医院的证明。在要求苏清福对仇映红之死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仇的父母将此证明提交给了法庭,作为苏应对仇之死负责的一项主要证据。
证明中说,该院在抢救仇映红时,苏清福再三提出转院并自己叫来了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和医生。该院医生则两次阻止转院。苏表示转院发生后果自负,同时在急诊病历上签字,拿取了医师开具的写有“病人亲属要求转院”字样的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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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的一位抢救大夫在一份给仇父母的说明材料中写道,仇抢救中一度病情稳定,呼吸平稳。这时一名陪同人问这位大夫,仇还有没有生命危险?大夫回答说还不一定,这位陪同人就提出了转院。这位大夫当时说明,仇的病情还不稳定,转院可能有危险。如家属坚持转院必须在病历上签字,以承担转院可能带来的危险。陪同人签字后就用急救中心的车把仇映红接走了。这位大夫在说明中还写道,仇映红死后他接受过警方的调查,这些情况都向警方说明过。仇映红父母坚持认为,医院的证明与苏清福的辩解不一致,且与警方所述的抢救过程也有出入,警方又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此案怎样了结才能解开疑团
命案发生已5年有余,至今未能了结。究其原因,到底是当事人缠讼纠缠不清?还是案情确有没搞清楚的地方?或者是案情已查清,只是没向当事人说清楚所致?
法律专家说,法律上讲死亡原因无非三种:他杀、自杀和意外事件。就一起命案而言,警方只要查清死者是否被人谋杀,有无刑事犯罪就行了。至于死者是否自杀或意外事件,不是警方要查的事情。就本案而言,既然法院已采信警方的自杀一说,却又认为命案应由警方处理,显得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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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事人手中的一纸医院证明,这位专家认为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警方在做出“没有谋杀证据”这一结论前,应排除这一证据,并在结论中附上警方所依据的调查材料。这位专家说,这事情很简单,警方只要去医院调取原始证据就行。他说,如警方至今未提取这些材料是失职,相信任何一个警员都不至于想不到这一点。如果警方调查了,问题就出在警方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已调查了这一证据,并把查的情况详细告知当事人,没有清楚地向当事人说明为什么不采信这一证据。这样的话结论也就不能让人服气。
由于转院过程存有争议,且警方未就当事一方的证据给予说明和排除,这位专家说,当事人仅凭医院这一纸证明,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可调取相关证据。如警方结论是对的,只是答复未说清楚,被告人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位专家认为,受理和审案过程都很简单。法律上都有明文规定。仇父母聘请的律师认为,这位专家所言理论上有道理,但实际上恐怕立案就很不容易。原因之一就是,一旦立案开庭,一些在民事上可以回避的东西,在刑事上就无法回避了。
一位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也说,要想通过刑事自诉来搞清其中的问题,很难。他说,法院受理后并不会直接开庭审案。依据有关规定,法院认为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还要移送有关机关侦查。也就是说还得移交警方,如果警方还是这个结论,就没办法了。
仇映红的父亲仇德润也说很难。很久以前他就向法院提出过刑事自诉。他说,自诉案件法律有三条标准,他的案子哪条都够,但还是没能立案,后来不得不打民事官司。, 百拇医药
清却没向当事人说清?就此,记者近日再次采访了有关当事人和专家。有人说,了结此案其实很简单,但也有人说,很难!总之别伤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就好。-法院认为谋杀说应由警方处理
今年5月23日,海淀法院就仇映红之死的民事赔偿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仇映红与苏清福相识后同居。1996年9月8日晚11时许,仇在住处喝敌敌畏后被苏送到空军总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苏又找来急救中心,将仇送入皇苑医院治疗。9月9日上午7时许,仇映红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的判决书中说,仇父母认为苏清福应对仇映红之死负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理由之一是,仇映红在空军总医院抢救期间病情已好转,血压、脉搏已正常。苏却突然于深夜2点左右叫来急救中心救护车,强行将仇转院。空军总医院医生两次阻拦,苏以病人家属名义签了“转院后发生后果自负”。仇父母认为仇是转院致死。苏清福就此向法院做出的答辩中称,其对仇已尽到了积极抢救之责。仇在空军总医院抢救两小时没醒过来,是急救中心建议送到皇苑医院做血液透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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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仇映红父母的证据无法证明苏的行为与仇的死有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仇父母就仇之死要求苏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关于仇父母坚持认为仇映红是被苏故意杀害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警方已定性仇之死系自杀,仇父母的主张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应由警方依法处理。仇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警方曾多次答复说谋杀无证据
关于仇映红之死是否被人谋杀,说得更明确一点是否被苏清福谋杀的问题,警方已有结论。警方的结论主要有两条,其一是“认为仇映红被苏清福谋杀没有证据”,其二是“认定仇映红系在无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口服敌敌畏农药,因抢救无效死亡。”
仇的父母一直不服警方结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求助于各级人大代表。警方从1998年直到2002年3月,曾多次答复过仇父母、上级部门和有关人士的质询。警方始终坚持自己的结论。不同的是,警方在后来的一些答复中只提到结论中的后一条,没再提及结论的第一条。警方在答复中说,对于仇父母不服警方结论提出的许多疑点,警方非常重视,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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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尽管警方对仇映红父母的质疑多次给予答复,并善意地表示说此事件令人痛心,劝解他们节哀,但始终未能让仇父母释疑。
-仇父母手中有一纸院方证明
支持仇映红父母对警方结论持疑的一个关键是,他们手中有一纸空军总医院的证明。在要求苏清福对仇映红之死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仇的父母将此证明提交给了法庭,作为苏应对仇之死负责的一项主要证据。
证明中说,该院在抢救仇映红时,苏清福再三提出转院并自己叫来了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和医生。该院医生则两次阻止转院。苏表示转院发生后果自负,同时在急诊病历上签字,拿取了医师开具的写有“病人亲属要求转院”字样的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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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的一位抢救大夫在一份给仇父母的说明材料中写道,仇抢救中一度病情稳定,呼吸平稳。这时一名陪同人问这位大夫,仇还有没有生命危险?大夫回答说还不一定,这位陪同人就提出了转院。这位大夫当时说明,仇的病情还不稳定,转院可能有危险。如家属坚持转院必须在病历上签字,以承担转院可能带来的危险。陪同人签字后就用急救中心的车把仇映红接走了。这位大夫在说明中还写道,仇映红死后他接受过警方的调查,这些情况都向警方说明过。仇映红父母坚持认为,医院的证明与苏清福的辩解不一致,且与警方所述的抢救过程也有出入,警方又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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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发生已5年有余,至今未能了结。究其原因,到底是当事人缠讼纠缠不清?还是案情确有没搞清楚的地方?或者是案情已查清,只是没向当事人说清楚所致?
法律专家说,法律上讲死亡原因无非三种:他杀、自杀和意外事件。就一起命案而言,警方只要查清死者是否被人谋杀,有无刑事犯罪就行了。至于死者是否自杀或意外事件,不是警方要查的事情。就本案而言,既然法院已采信警方的自杀一说,却又认为命案应由警方处理,显得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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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事人手中的一纸医院证明,这位专家认为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警方在做出“没有谋杀证据”这一结论前,应排除这一证据,并在结论中附上警方所依据的调查材料。这位专家说,这事情很简单,警方只要去医院调取原始证据就行。他说,如警方至今未提取这些材料是失职,相信任何一个警员都不至于想不到这一点。如果警方调查了,问题就出在警方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已调查了这一证据,并把查的情况详细告知当事人,没有清楚地向当事人说明为什么不采信这一证据。这样的话结论也就不能让人服气。
由于转院过程存有争议,且警方未就当事一方的证据给予说明和排除,这位专家说,当事人仅凭医院这一纸证明,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可调取相关证据。如警方结论是对的,只是答复未说清楚,被告人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位专家认为,受理和审案过程都很简单。法律上都有明文规定。仇父母聘请的律师认为,这位专家所言理论上有道理,但实际上恐怕立案就很不容易。原因之一就是,一旦立案开庭,一些在民事上可以回避的东西,在刑事上就无法回避了。
一位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也说,要想通过刑事自诉来搞清其中的问题,很难。他说,法院受理后并不会直接开庭审案。依据有关规定,法院认为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还要移送有关机关侦查。也就是说还得移交警方,如果警方还是这个结论,就没办法了。
仇映红的父亲仇德润也说很难。很久以前他就向法院提出过刑事自诉。他说,自诉案件法律有三条标准,他的案子哪条都够,但还是没能立案,后来不得不打民事官司。,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