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医院 > 医院动态
编号:10122283
医疗机构怎样维护权益?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1日 《健康时报》 2002.08.01
医疗机构怎样维护权益?//
医疗机构怎样维护权益?//

     本报记者 高琪

    编者按:自本报6月20日刊发《患者怎样打医疗官司》,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解析了刚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时至今日还有许多读者来信来电,有患者按图索骥咨询打官司的,更有医生直截了当地追问:新《条例》下,是不是医疗纠纷会愈来愈多,医生愈来愈难当?为此本报记者再次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律师。

    医生黯然神伤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蔡国斌教授的话代表了一大批医生的认识。他说,现在对医生的约束太多,医生感到如履薄冰。以前只是想怎么给病人治好病,而现在是缩手缩脚,惟恐不小心成了被告。自然,为了避免官司,也不敢把手术刀放手给带的研究生。还有些老教授即将退休了,却还要到法院出庭答辩。另外,外科手术风险很大,《条例》规定,只要形成因果关系,患者就可以告你,可以说,外科一下刀就构成因果关系,会不会造成一些患者的滥诉?
, 百拇医药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很肯定地说,不会!因为《条例》并不像非专业人仅从字面上理解的那样,它保护患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医生,而且,了解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因素就可以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

    规范操作最为保险

    陈志华律师说,特别提醒医院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将不再只是医务人员,新颁布的条例将医疗机构也明确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如医院的洗衣房、营养食堂、车队、基建科等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成因。打比方说,医院洗衣房有可能因为被服清洗消毒不干净、营养食堂可能因为给患者配置了禁忌的食品而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另外,医务人员要掌握各种相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因为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遵守临床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是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最主要依据。所以,凡事按规矩操作最保险。

    完整保留病案记录
, 百拇医药
    写好病案记录,保证病案质量,是杜绝因病案记录存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有人将主要的病案缺陷归纳为三条: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连贯,记录和各种检查单缺项、漏项,记录凭印象甚至虚构、张冠李戴等等。

    陈志华律师说,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医疗机构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最重要书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医务人员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完整记录。对于病历的记录,不应怕麻烦,详细的记录往往成为抗辩的最有力依据。同时,应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加以记录。如不严格按规定完成病历记录,即使治疗措施合理、及时、得当,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不规范的医疗行为。

    特别注意尸检问题

    当患者死因不明时,对患者进行尸检是确定患者死因的最佳选择。《条例》第18条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任何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时,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http://www.100md.com
    陈律师建议,医院遇到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情况时,应该让家属采用明示方式并签字确认;如患者家属拒绝尸检且不签字确认,可通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予以佐证,或通过公证机关派员到现场将医院要求患者近亲属同意尸检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医务人员应在病历上如实加以记录并可以此作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的抗辩事由,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避免有些患者近亲属在患者死亡时并不表示异议,而当死者火化以后又提出死因异议等,造成院方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

    协商解决理应慎重

    医疗事故一旦经过法定程序得到确认后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患方来讲,患者或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予以民事赔偿;对于医方来讲,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的不同,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可能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理,轻则被警告处分,重则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谁有权认定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陈律师说,对于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条例》规定可以通过3种途径:第一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认定,第二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确认,而第三种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对于前两种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http://www.100md.com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可以据此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呢?《条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在协议书中承认了医疗事故的存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协议书对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对此,医生们应加以足够的重视。

    提交完整有效材料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组织实施。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医学会的通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同时,《条例》对医疗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所以,及时提交完整有效的材料是医疗机构维护权益的基本要求。

    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 http://www.100md.com
    据有关部门统计,40%以上的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缺少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有关。患者到医院就诊得不到应有服务,必然会产生不满的心理反应。在各种医疗纠纷中,真正因医疗技术欠缺而引发的纠纷所占比例并不大,频繁发生且难以解决的,往往就是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造成的纠纷。一位社会学家说,我们的大医院并不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的是人文精神。不信你到医院去看,有的医院手术室、检验室内有最先进的医疗设备,手术室、检验室外却没有一把为病人准备的像样的椅子。所以,以心换心是保护自己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据悉,北京朝阳医院聘请离退休医护人员做“社会工作者”进病房,专门了解病人需求,解答病人疑问,架起一座医患沟通的桥梁,成为减少纠纷的一个有效方法。事实证明,高尚的医德可以化解医疗高风险,优质的服务可以减少医疗纠纷。

    相互配合切勿推委

    应当牢记,医疗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尽管目前许多医院规定责任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因各科室相互不配合而导致败诉的情况经常出现。同时,还应注意不要贬低同行,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案件。陈律师举了两个媒体上报道的案例:
, 百拇医药
    案例一:一位小伙子劳动时不慎被碎铁屑刺中右眼,出现右眼球穿通伤,经当地一家县级医院眼科医生急诊为他做了手术,术后进一步检查发现“右眼视网膜脱离”,医生立即将他转诊到一家上级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中上级医院的医生边手术边说:“这是哪里的医生缝的,线拉得这么紧,都重叠起来了。”谁知这话让手术台上的患者鼻子阵阵发酸,暗暗责怪起急诊抢救他的当地医生来,后来好在其他医生的反复解释开导,才避免了一场医患冲突。

    案例二:有位乡村医生将一位上腹痛伴呕吐的患者按“急性胃炎”治疗一天后,症状未见缓解,反而加剧,立即转送患者到市级一家医院诊治,经查血常规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行急诊手术,术中见阑尾已穿孔。手术台上外科医生无意间说了句“这么典型的阑尾炎症状怎么当成了‘胃炎’,幸好送得及时,不然就麻烦了。”结果术后患者及家人一直怪罪村医,说是误诊误治差点要了命,险些打起官司。

    最后,陈律师提醒医疗机构:出现纠纷时,切莫修改病历。双方协商时,对方可能会进行录音,因此,要注意语言,不要轻易进行任何承诺。和解协议书应由熟悉法律知识的人起草,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予以协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