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编号:192620
浅谈患者知情同意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4日 《中国医学论坛表》 2002年第29期
     患者到医院求医,医师根据病人的情况决定治疗方案,病人要“服从治疗”。这一观念至今仍在一部分医务人员中根深蒂固。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这一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医师的好心不仅没有得到回报,反倒给自己惹上了麻烦,辽宁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1999年辽宁某医院接诊了一位病人。该病人高热、腰痛5天,在院外应用抗生素治疗无效后来院。病人10年前曾行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术。6年来反复腰痛,入该院后医师诊断其为“肾脓肿”。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医师决定行左肾探查术。术前讨论时,医师们认为,术中若发现该肾脏无功能可行左肾切除。但因为需要根据术中情况来定是否切左肾,故术前谈话时未向患者家属交待。术中,医师发现,该“肾已失去常态,皮质变薄,部分区域有脓性渗出”,于是决定切除无功能肾。病理结果证实该肾脏具有切除的适应证。但患者出院后,认为切除其肾脏没有征得其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并未审查医师切除肾脏问题,法院认为(判决书原文):“被告给原告做肾探查术当中将肾脏切除时没有向原告家属交待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http://www.100md.com
    医师掌握专业知识,为什么医师的医疗行为要取得没有专业知识的患方的同意?现代法理学认为,医师为病人实施治疗、尤其是侵袭性治疗,其行为由形式的不合法(如截断他人肢体)转化为实质上的合法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重要条件——编者):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具有治疗目的、患方的承诺。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患者到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患者来医院的目的就是为了治疗,故一些无侵袭性的治疗,推定患者已同意医师予以处理,所以无须另行签具同意书。对于一些危险较大或对患者身体器官影响较大的手术或治疗,出于对患者的尊重,应由患者最终决定治疗方案。若医师在对患者进行处置时,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构成医疗不当。

    告知内容和承诺的效力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权利,即在医师告知患者相关医疗情报的情况下,由患者最终决定治疗和手术等方案。它包含两层意思:医师的告知和患者的承诺。
, 百拇医药
    1.告知内容 在下述情况下医师应告知患方以取得其同意:1进行特殊检查时;2应用新的治疗方法时;3输血时;4进行麻醉、手术时;5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6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间取舍困难时;7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师指示病人转院时;8可能出现其他不良后果时。

    医师在向患方告知时,应告知:病人目前的诊断;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医师拟施方法的评价;若进行手术时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同时医师应当告知患方本院对术中危险的把握及预处理方案,经过上述说明取得患方书面同意。

    2.告知对象 对于手术或治疗的风险承担除患者本人、配偶、近亲属外,他人无权予以承诺。

    3.承诺的效力 在医师已尽充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患方的承诺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使医疗侵袭行为合法和医师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我国对患方知情同意权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 百拇医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上述法律法规虽未明确使用“知情同意”这一名词,但其实质是确立了患方的这一权利。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在依据这一法理原则进行判案,知情同意权这一患方权利正在被我国法律界认可。因此,作为与此有密切关联的执业医师,对这一新的患方权利应当及时把握,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百拇医药(邓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