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 要闻集萃
编号:194946
“因果关系”辨析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13日 国医网
     在学习和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和第31条时,很多医疗单位遇到一个难题,就是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医疗单位除提交原始证据——“技术性鉴定材料”外,还要在具有主观分析性质的“书面陈述”中,说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分析和确认这种因果关系,非常重要,因为它将涉及医疗单位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通过实践认为,应当从以下6个方面分析和确认因果关系。

    一是医疗行为违法,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某医院为一直肠癌患者实施手术前灌肠,护士在操作时忽略了对直肠癌患者应注意避免触及癌肿包块,同时应注意防止因动作粗暴造成肠壁损伤或穿孔。结果,因护士操作不当造成了肠穿孔,并因为灌肠前迁就患者的要求注射了度冷丁,掩盖了病症而未发现。手术打开腹腔时才发现问题,病人于术后第三天死亡。护士违反护理操作常规,医生下医嘱为患者注射度冷丁又掩盖了病痛,医疗单位主观上有过失,其行为与死亡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百拇医药
    二是医疗行为违法,且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虽然有因果关系,但该违法行为只是损害结果的部分原因。如患者赵某因颅内异常住进某医院,诊断为左顶叶占位病,行左顶叶肿瘤切除术,手术中因病理误导,没有完全切除病变脑组织。患者6个月后又在另一医院行脑脓肿切除术。医疗鉴定结论为:手术指征明确,手术取到部分病变脑组织,术中病理误导,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现存的功能障碍,不能认定为完全由第一次手术所造成,尚存病变本身和第二次手术因素。但患方却只把第一家医院列为被告,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认为,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既有其病变本身的原因,也有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同时患者脑手术后出现的有些损害后果属于术后并发症,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法官根据鉴定判决,第一家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就是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程度进行了科学的、合理的划分。

    三是医疗行为违法,也发生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但违法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广义的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难以做到医疗方案十全十美,诊断百分之百准确无误,实际操作不出任何差错。如某医院收一产妇住院,自然分娩一女婴,胎盘膜剥离完整,产后宫颈“三点”处有1.5~2厘米裂伤,以肠线缝合,并给予宫缩剂、补液及抗炎等治疗。90分钟后,产妇流血不凝,血压下降,呼吸、循环衰竭。医务人员考虑羊水栓塞、广泛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及时给予抗过敏、扩容、输血、强心、解痉、利尿、抗凝、切除子宫等抢救措施,产妇终因发病突然,抢救无效死亡。多家医院病理诊断均结论为羊水栓塞、DIC,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医鉴定也认为: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实际上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确有违反操作常规的地方,如病历书写质量问题、4次取血问题、产程观察有待规范、诊治措施欠全面和欠及时的问题,但上述问题均与产妇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患方为此提起诉讼,现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至今已两年而未作判决。
, 百拇医药
    四是医疗行为虽有违法,但并未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医患双方不存在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某报纸披露一家医院给患者注射了过期三天的环丙沙星,认为是用了假冒伪劣药品。经调查,此事确实存在,但并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医患纠纷的结果是医疗单位向患方退回了这部分医药费和赔礼道歉,并未按医疗事故来处理。

    五是医疗行为虽然合法,却发生了患者死亡或残疾的结果,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如某患者患右输尿管结石三年行碎石治疗后症状虽有缓解,但一直未能根除。彩超检查显示:右肾盂分离4.6厘米,右输尿管全程扩张1.6厘米,末端见0.8×0.8厘米中强光团,诊断为右输尿管结石,并行右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取出1×1.5厘米结石两枚。术后三天患者突然死亡,从发病至死亡约43分钟。尸解后发现,动脉主干及左右动脉血栓堵塞,取出条索状血栓长40厘米、直径0.75厘米。鉴定结论为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这明显属于术后并发症,是现有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难以预料、或虽预料可能发生,但不能防范、不可避免的,医疗单位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http://www.100md.com
    六是医疗行为合法,也未发生患者死亡、残疾病患后果,当然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类医疗纠纷多发生于医务人员说话不注意、态度生硬、对疾病解释不周或不细;还有的是患方对治疗方案、治疗方法不理解,甚至是由于有的患者及其亲属出于赖账、拖欠医药费等目的。此类纠纷的处理,医疗单位一是要勇于正视自身的不足,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二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医疗纠纷和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医疗行为是否违法,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是构成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由于前两个要件较为容易认定,而因果关系则较难认定,所以医疗单位无论在发生纠纷后,还是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或者参与诉讼过程中,都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结合医疗行为实际、患者的病情及后果,准确地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屈振远),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