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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录]没车也是错?120对她的死负责么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医业网
     《北京晚报》2002年9月11日:

    三次拨打“120”均被告无车女研究生死于赴医院途中

    背景新闻

    据《辽沈晚报》报道,同事3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却均被告知无车,女研究生刘旌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父刘建德以“120”合同违约为由,将沈阳市“120”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刘旌今年27岁,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从事会计工作,在她马上要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因为突发急症在抢救的路上死亡。据刘旌的同事回忆,2001年12月18日11时50分左右,刘旌在吃饭时突然说“今天感觉很冷”,大家并没有注意。两三分钟后,同事段青见刘旌双眼紧闭,口吐白沫,向地上滑去,嘴角不停地抽搐。

    几分钟后,同事王学军及另一位同事连续3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接电话的女士说:“目前附近没有急救车,如果不行,再来电话。”之后,王学军又一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回答还是没有车。同事何宏菊又打一遍,被告知还是没有车。直至开发区防疫站大夫用车将刘旌送往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时,急救车依然未到。然而,在途中,刘旌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1.是否在求救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无论“120”是否同意,“120”与求救者的合同关系就已经确立?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

    合同关系是否确立,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只从感性上来判断。作为一个公益电话号码,“120”对社会所做出的承诺,似乎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而不能将“120”与求救者的关系理解为合同关系。如果按照合同关系来理解,就给“120”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其义务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对求救者是不利的。如果理解为一种准行政行为,则更加有利于其对求助者的救助。

    夏敏(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我想是这样的,即只要拨打了“120”,求救者与“120”急救中心即确立了合同关系,因为“120”一经设置并公布,便属于向社会公开发出了要约,求救者打进电话,只要符合“120”的急救服务内容,即视为求救者承诺接受“120”的急救服务,合同即告成立,“120”急救中心则必须按其事先公开的服务承诺和符合医学要求的急救规程,迅速赶到患者处进行施救,或及时、快捷、安全、妥善地将患者送往医院抢救。

    只有当“120”医护人员就地解除患者危险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患者送到医院,或按急救需要直接送到医院后,求救者与“120”的合同关系才告履行完毕。同时,患者与诊治医院则形成了新的医患合同关系。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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