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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5006
肝炎患者能否结婚生育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3日 网易
     肝炎是一种常见的传染病,是由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和戊型肝炎病毒引起的。肝炎病毒由食物、输血、注射及其他密切接触等方式传染,男女发病的机会差不多。在病毒性肝炎的急性期,需要进行隔离治疗,这段期间患者是不能结婚的。 一般来说,甲型肝炎经过治疗好转较快,身体状况完全恢复后,可以结婚。 乙型肝炎病程较长,经过治疗,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并保持稳定一年以上,就可以结婚。凡单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他们的婚姻不应过多限制,但要注意到婚后较容易把肝炎传染给配偶,应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结婚前,其对方可到肝炎专科抽血化验。化验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方亦曾感染过肝炎(验血乙肝表面抗原或核心 抗体阳性),就不存在相互传染问题。二是对方对胆炎已有抵抗力(难血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则不需担心被感染。三是上述化验均属阴性,表明容易爱传染,应该接种乙肝疫苗,待产生免疫力后才结婚。 青年男女结婚后,女方的怀孕给新建立的小家庭带来了欢乐和希望。但由于妊娠期胎儿生长发育需要大量的营养,肝脏内糖原代谢增强,负担加重,若糖原贮备不足,可引起肝功能障碍,故妊娠期较易患肝炎。在妊娠早期患病,可加重妊娠反应,恶心、呕吐均较重,甚至出现脱水、酸中毒。在妊娠晚期得病时,则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发生率高,出现高血压、浮肿、蛋白尿,甚至抽搐,可严重威胁母婴生命。由于肝脏功能损害。机体内的凝血机制受影响,产后出血的发生率也较高。发生肝炎后早期未能充分休息和适当治疗,产程中的出血和施用麻醉药、产妇恢复迟缓,均可影响急性肝炎的痊愈,存在着转变为慢性肝炎的可能性。此外,产生恶露延长、乳汁分泌不足、月经过多等情况也较多见。 孕妇患肝炎后对胎婴儿也会产生影响。在妊娠早期得病时,新生儿的畸形率无明显增加。但晚期患病时,早产、死胎、死产及新生儿的死亡率明显增加。现已证实,无症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其新生儿出生时呈表面抗原阳性者占5%~7%,可能是经胎盘传播的。如在妊娠后期患病,胎儿及新生儿的肝炎表面抗原的阳性率为20%~30%。严重的问题是染上乙型肝炎病毒的婴儿中的大多数,在出生后不久即可发生病毒性肝炎或表现为慢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态。后者中的少数孩子,他们血液中的肝炎病毒可消失,但多数则可在以后漫长的生命过程中变成慢性肝炎或肝硬化患者。 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的孕妇,要积极治疗,以预防向重症发展。在妊娠期,一定要充分休息,保证足够的营养。孕妇患肝炎后要不要中止妊娠,应慎重考虑。不要情绪闷郁或思想过度紧张。切勿道听途说,偏听偏信自行医治。也不应四出求医,滥用中西“保胎”、“护肝”药物。要尊重和相信科学,应该尽早去医院诊治,根据医生意见采取必要的措施。一般来说,为减少畸形,妊娠早期最好做人工流产术;妊娠的中期、晚期发病者,均不宜终止妊娠,因为此时如用任何药物或进行引产,均会加重肝脏的负担。晚期患病对孕妇及胎儿影响较大,故宜加强治疗,严密观察,防止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发生。分娩期应配新鲜血并预防产后出血。 由肝炎孕妇分娩的婴儿,切勿与急性肝炎的母亲密切接触,勿予母乳喂养,而应进行人工喂养,以减少婴儿患肝炎的机会。新生儿一出生后,应立即注射乙肝疫苗及乙肝免疫球蛋白。 肝炎患者只要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生育问题,就不会给个人、家庭和后代带来不幸。 健康网, http://www.100md.com